龍巖市永定區檢察院“解困”有道
“解困”有道
——龍巖市永定區檢察院暢通涉企社區矯正對象外出從事生產經營活動渠道
福建法治報—海峽法治在線8月27日訊 “檢察官,多虧你們及時爲我解決了跨省經營管理企業的難處,現在我們企業逐步重回正軌。”8月15日,龍巖市永定區檢察院檢察官在回訪社區矯正對象劉某某時,劉某某感慨萬千,對檢察機關主動履職爲其外出經營管理企業“解困”,表達了感激之情。
此前,劉某某被雲南省某地法院判處有期徒刑一年六個月,緩刑二年。緩刑期間管理雲南楚雄和福建永定兩家地產開發企業,並在永定區某司法所接受社區矯正。
2023年,劉某某作爲企業負責人需要長期往返兩省處理項目投資、項目融資協調、投資決策等工作事務。因其尚處於社區矯正期內,每次往返兩地,都需要提前申請報備,加之兩地路程較遠,對其公司的業務開展產生諸多不便。
聽取劉某某訴求後,永定區檢察院及時查閱原案材料,通過走訪司法所和永定某房地產開發有限公司,綜合分析考量了劉某某在社區矯正期間的表現,認爲其符合外出申請條件。
爲提升監督履職質效,永定區檢察院於今年初組織相關單位召開公開聽證會。會上,參會人員一致同意批准劉某某經常性跨市、縣外出的申請,爲其經營管理工作“開綠燈”,提供了便利。
記者瞭解到,爲了進一步規範涉民營企業社區矯正對象赴外地從事生產經營活動的管理,今年,永定區檢察院聯合司法局出臺了《涉民營企業社區矯正對象外出從事生產經營活動的規定(試行)》,爲外出生產經營者請銷假搭建規範、便捷、高效的“綠色通道”。
《規定》共23條,就涉民營企業社區矯正對象請假事由、請假證明材料、審批程序等事項作了詳細的規定,爲社區矯正對象赴外地從事生產經營活動提供了便利,確保涉企社區矯正對象去向清、情況明、不脫管、不失聯。《規定》還對加強檢察監督做了規定,發現監管執法工作違反法律規定的,檢察機關應當依法提出糾正意見、檢察建議。
(本報記者 邱玉香 通訊員 吳衛兵 林夢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