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靈芝丹蔘”不宜簡稱“靈丹”

市場監管總局最新發布的《保健食品命名指南(2019年版)》(以下簡稱《指南》),明確要求保健食品名稱不得涉及疾病預防、治療功能,不得誤導、欺騙消費者

《指南》提到,保健食品名稱命名應符合國家有關法律法規相關規定;遵循一品一名;反映產品的真實屬性,簡明扼要,通俗易懂,符合中文語言習慣,便於消費者識別記憶

原料名稱應與國家標準內容一致

《指南》明確了保健食品名稱中通用名申報與審評要求:通用名應以產品原料名稱來命名。原料名稱應與國家標準規定的內容一致;沒有國家標準的,應與地方標準、行業標準等規定的內容一致,如“田七”應規範爲“三七”。

通用名以原料簡稱命名的,其簡稱不能產生歧義、誤導,或組合成違反其他命名規定的含義,如靈芝、丹蔘,不宜簡稱爲“靈丹”。

保健食品原料爲單一原料的,應以原料名稱或原料名稱簡稱爲通用名。

保健食品爲多種原料復配的,應以主要原料的名稱或簡稱作爲通用名,原則上不宜超過三種原料。主要原料應結合產品配方依據、各原料功效主次、用量高低等因素確定,並提供相應說明及依據。復配產品不得以單一原料作爲通用名。

以原料或原料簡稱以外的表明產品特性文字作爲通用名或通用名部分的,應結合原料標準、生產工藝品牌定位等提供通用名能夠表明產品主要原料等特性的說明及依據,如靈芝孢子粉經過破壁工藝,可用“破壁靈芝孢子粉”命名。

營養素補充劑不得以部分維生素爲通用名

已獲得批准證書的保健食品,其產品名稱除不符合本條款規定外,符合本指南其他相關規定的,申請人可提出充分合理理由申請保留原產品名稱。不申請保留原產品名稱或申請更名的,應該符合本指南規定。允許在重新確定的產品名稱後括號內標註原產品名稱,並使用至下一個有效期結束。

保健食品中原料系對來源於動植物全部或部分物質採用特殊工藝純化提取(如純化、代謝、發酵、結構修飾等)致物質基礎發生改變的,不得以該物質來源的動植物名稱命名,如“大豆異黃酮”不宜以“大豆”命名。

營養素補充劑產品則應以全部維生素或礦物質等營養素原料爲通用名,不得以產品配方中部分維生素或者礦物質爲通用名。含有三種及以上維生素和/或礦物質的,可命名爲“多種維生素礦物質”或“多種維生素或礦物質”。

同一企業同配方與同名稱僅可申報一次

《指南》還明確了保健食品名稱中屬性名申報與審評要求:屬性名有適用的國家標準、行業標準或地方標準的,按照相應標準的規定進行屬性名命名;無適用的國家標準、行業標準或地方標準的,屬常見口服藥品劑型的,按《中國藥典製劑通則規定的屬性名命名。

此外,同一配方與同一名稱申報與審評要求爲:同一企業不得使用同一配方註冊或者備案不同名稱的保健食品;不得使用同一名稱註冊或者備案不同配方的保健食品。

保健食品名稱特殊標註的申報與審評要求爲:標註的必要特性應有充足的依據。需要標註以區分必要特性的,應在屬性名後加括號規範標註。如產品配方中使用香精,可標註對應口味。使用多個香精的,產品名稱選擇口味時,僅可選擇其中一種主要香精對應的口味,如××牌××片(菠蘿味)。針對營養素補充劑產品,如果標註特定人羣(如年齡段)的,應與適宜人羣保持一致,但不得標註與表述產品功能相關的詞語,如××牌××片(7-10歲)。

《保健食品命名指南(2019年版)

明確保健食品商標名、通用名不得含有下列內容

·虛假、誇大或絕對化的詞語

·庸俗或者帶有封建迷信色彩的詞語

·明示或暗示疾病預防、治療功能的詞語

·地名詞語

·人名、特定人羣等詞語

·人體組織、細胞等詞語

·與產品特性沒有關聯,消費者不易理解的詞語及地方方言

·保健功能名稱或與表述產品保健功能相關(近似、諧音、暗示、形似等)的文字

·其他誤導消費者的詞語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