林益世開刀住院聲請暫時解除報到 高院裁準
前立委林益世以生病開刀住院爲由,聲請暫時解除赴派出所報到,日前高院裁準。圖/聯合報系資料照片
前立委林益世涉收受地勇公司6300萬元案,更一審判刑4年10月,最高法院再度撤銷判決,發回高院更審。林益世以生病開刀住院爲由,聲請暫時解除赴派出所報到,日前高院裁準。
依據臺灣高等法院裁定指出,林益世主張須赴鳳崗派出所報到的時間爲每星期一晚間,但因他罹患疾病,需儘速開刀治療,排定今年11月25日住院,翌日進行手術,術後預計住院2周,請求准予於住院期間暫停至鳳崗派出所報到,並願意於出院後翌日赴派出所報到,並可恢復每星期一晚間報到。
裁定表示,經核閱林益世提出的診斷證明書、住院照片、病牀名牌等事證,並徵詢檢察官的意見後,認爲其聲請尚非無據,裁準暫時解除報到限制,12月11日晚間應至派出所報到,並自12月16日(星期一)晚間恢復報到。
前國民黨立委林益世被控在立委任內協助地勇公司爭取中鋼與其子公司的廢爐渣契約,收受地勇負責人陳啓祥新臺幣、美元,總額約新臺幣6300萬元;林益世另涉於行政院秘書長任內向陳啓祥索賄8300萬元未遂,另有1580萬元財產來源不明。
臺北地方法院就收賄6300萬元部分,依刑法公務員假借職務權力恐嚇得利罪判處林益世5年6月徒刑,臺灣高等法院二審改依貪污治罪條例的公務員違背職務收賄罪論處,判處林益世12年徒刑。
最高法院把收賄6300萬元部分發回高院更審,另財產來源不明罪部分,判刑林益世2年徒刑定讞;林益世被控索賄8300萬元、洗錢部分,歷審均判決無罪確定。
高院更一審就林益世收賄6300萬元部分,認爲不構成貪污,僅以刑法公務員假借職務權力恐嚇得利罪論處,並依刑事妥速審判法規定減刑,判刑4年10月。
檢察官不服提上訴。經最高法院承審庭提案刑事大法庭審理、統一法律見解,最高法院再發回高院更二審審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