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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竹縣竹東鎮民代表鍾桂龍遭檢方及落選候選人提起當選無效訴訟,臺灣高等法院維持一審判決,認爲他在前年競選期間交付鄰長每人各1000元至4000元不等之金錢,是勞務報酬非賄選的金錢,駁回當選無效的請求。
法官認爲,鄰長協助鍾男從事發放競選文宣、競選總部成立、問政說明會、感恩晚會之環境與現場秩序維護、掃街拜票及監票等活動,才取得數千元的款項以爲勞務之報酬,並非投票支持被上訴人之對價。
合議庭認爲,檢察官等未舉證證明該等金錢之交付,與前開鄰長投票權之行使間確具有對價關係,尚難認爲構成選罷法第99條第1項行求期約、交付賄賂之行爲,駁回當選無效的請求,全案定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