離職付違約金 稅事兩樣態
國稅局表示,勞工支付違約金,依照性質大致可分爲「違約賠償」、「不當得利返還」兩種,在稅務處理上各不相同。示意圖。聯合報系資料照
國稅局表示,勞工支付違約金,依照性質大致可分爲「違約賠償」、「不當得利返還」兩種,在稅務處理上各不相同。前者不可自所得中減除,後者則不計入所得、可自所得中減除。
近年科技業爲鼓勵人才留任,常會給予相當獎勵,並祭出附帶年限的相關勞動契約。財政部高雄國稅局表示,納保官研究相關文件發現,若是未達相關勞動契約年限,等於不符合契約條件,依法要將薪資所得之返還,並非違約賠償,因此可從薪資所得中扣除。
鍾先生(化名)與科技公司簽訂兩年勞動契約,包括優渥的薪資以及有條件認購集團旗下的增資股票優惠。但在工作13個月後,他決定與公司終止勞動契約,並依約繳回認購股票優惠的差額,但他後續收到任職公司開立認股金額480萬元的扣繳憑單,發現繳回提前離職的獎勵金未從薪資所得扣除,於是找上納保官協助。
勞工常見違約金是否可扣除所得
財政部過去曾做過解釋,包括納稅義務人因未履行其與公司所簽訂服務契約之規定年限中途離職,依約繳還公司的工作訓練費,由於這類退回屬於「違約賠償」性質,並非所得之減少不得在所得中扣除,或是因未履行其與公司之服務契約,依約繳還其出國進修期間自該公司領取的旅費及薪資等,同樣也屬於違約賠償性質,並非所得減少,不得在其各該年度所得中扣除。
但高雄國稅局的納保官受理案件後,確認鍾先生所提供的相關資料後,發現癥結點在於違約繳回獎勵金是否具「賠償性質」。納保官仔細研究服務契約內容的獎勵金給付條件,分析賠償金特性及蒐集相關實務案例,發現這些與財政部函釋所列出的違約繳還工作訓練費或出國進修領取的旅費等賠償金有些差別。
再加上行政法院有相關判決認爲,簽約獎勵金性質雖然被判定獎勵金髮放,當員工未完成勞動契約所定的年限即行離職,等於解除條件,也就是必須要將所先前所領得的薪資返還給公司,等於最後也無法保有那筆獎勵金,依法應屬薪資所得之返還,也就是返還不當得利,而非違約賠償性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