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院初審通過!陸資違法在臺投資「最高罰2千5百萬」

▲陳明通。(圖/記者屠惠剛攝)

記者蔣婕妤臺北報導

立法院內政委員會27日初審通過《兩岸人民關係條例部分條文修正草案,其中爲防堵陸資,陸資若未經取可在臺從事投資行爲,由現行罰鍰最高60萬元大幅提高至2千5百萬元。

初審條文顯示,有關中國人民、團體法人、其他機構或於第三地區投資的公司,未經我國主管機關許可,卻在臺灣進行投資,可處12萬元以上2千5百萬元以下罰鍰,可在期限內要求停止或撤回投資,必要時得停止股東權利;若應申報而未申報或申報不實或不完整,或規避、妨礙、拒絕檢查者,可處6萬元以上250萬元以下罰鍰。

行政院提案中指出,近期有陸資未經主管機管許可,在臺從事投資行爲,已經影響資本市場秩序,爲有效遏阻違法陸資,有修法調高罰鍰上限之必要。但考量陸資違法來臺投資也有情節輕微情形,因此也在初審條文中增訂,若情節輕微者得先限期命其改善,改善完成者,免予處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