雷皓明/被資遣不丟臉 勞工權益不要忘了討回來
▲被資遣者也要注意自己的權益,不要輕易放過老闆。(圖/視覺中國CFP)
年關到,又代表着一波離職潮即將開始,如果你是享有職業選擇權的朋友,那麼恭喜你要邁向人生的新航路。然而,並不是每個人都那麼幸運有離職的選擇自由,有些人的去留是老闆說了算。碰到這種情形,在被資遣、乖乖地簽下離職書以前,先聽我告訴你法律上的權力。
「預告期間」的保障:要資遣也給我點時間準備
依照《勞動基準法》第16條,僱主就算具有合法的資遣事由,也應該預先給予勞工資遣的通知,原則上不能說,「現在就走!明天別讓我看到你!」
只要你的工作資歷在:1.三個月以上一年未滿,就要在10日前先通知;2.一年以上三年未滿,就要20日前先通知;3.三年以上,就要30日前先通知;
假如僱主壞心突襲,你纔剛吃完早餐他就叫你直接打包回家,沒有遵守預告期間的法律規定,那麼身爲勞工的你,就可以向僱主請求相當於法定預告期間的工資。例如,你是工作剛滿一年的熱情菜鳥,不幸地被僱主資遣,而且還沒在20日前事先通知,這時候你就可以跟僱主請求相當於你20日的工作薪資。
「謀職假」的保障:給我無縫接軌權
被資遣了,總是要找下一份工作才能繼續生活。依照《勞動基準法》第16條,即將被資遣的勞工在預告期間內,是可以在上班時間請假去找工作的,而且是「有給假」,工資要照付!
如果你不幸地被僱主找去小房間喝茶,給你預告期間要資遣你,那麼你也不用在工作完的下班時間才能去找新工作,而是可以合法地請假去找工作。
不過,這個「謀職假」,依照法律規定,最多每星期只能請「二日之工作時間」,也就是7天內最多2天,可別興沖沖的整個星期翹班找工作,到最後還被僱主用曠職來扣薪!
「資遣費」的保障:30日內要給
有些當事人來諮詢時,總是憂心忡忡地說他的資遣費被僱主惡扣,都離職了卻還沒付出錢。
資遣費的給付時間,依照《勞動基準法》第17條規定,僱主有義務要在終止勞動契約(也就是資遣)後的30日內發給。但反過來說,只要僱主有遵守法定時間,那麼不在第一天給、第一週給,你也無可奈何,只能儘量去催促追討。
被資遣是件很傷心的事情,但也不要默默地自己黯然神傷離去。瞭解自己法律上享有的權利,在資遣時向僱主爭取屬於你的權利,那纔是真正的公平,該拿的都拿完以後纔是互不相欠,揮揮衣袖尋找自己全新的未來!(本文轉載自律師談吉他粉絲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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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雷皓明,喆律法律事務所主持律師,原文刊載於律師談吉他粉絲頁。以上言論不代表本公司立場。88論壇歡迎多元的聲音與觀點,來稿請寄:editor88@ettoday.net