雷皓明/【被遺忘權】你有不想被他人Google的權利嗎
▲「被遺忘權」有地區界線,只有歐盟的使用者請求刪除資料時,Google需要配合,其他地區則無需刪除。(圖/pixabay)
今年韓國大劇《請輸入檢索詞WWW》,講述網路搜尋引擎業者能否刪除搜尋記錄的大爭議。碰巧的是,Google最近在歐盟判決取得一項勝利,「被遺忘權」有地區界線,只有歐盟地區的使用者請求刪除資料時,Google需要配合,其他地區則無需刪除。到底什麼是被遺忘權?臺灣會不會受到影響?有沒有其他辦法請Google刪除呢?
被遺忘權,源自於歐盟的資料保護規範(General Data Protection Regulation,GDPR)第17條,保障個人資料的主人在特定情況下,可以要求資料持有人把相關的個人資料移除。舉例來說,我的家庭資料、地址或電話被公佈在某網頁上,只要符合特定情況,我可以要求這個網頁撤下來。所謂的特定情況,包含現況已經不符合當初取得資料的目的,或是資料本來就是不合法取得,這時候都可以請求對方移除資料。例如,我的地址、電話是被不法泄漏的,我就可以請求移除。
綜合以上,讓我的資料不再被記錄於網路上、不再被他人搜尋到,讓我能夠從網路世界裡「被遺忘」,這就是所謂的被遺忘權。
其實「搜尋引擎」到底要不要配合刪除資料,在更久以前就有爭議,他們覺得自己只是提供搜尋資料,又不是把個資真的上傳到網路上的人,沒有責任配合刪除。但在之前的歐盟判決裡,已認定搜尋引擎也有責任要實現被遺忘權(可以看歐盟法院C 131/12這個案子,Google與西班牙政府之間的爭議)。
今年的判決則是針對被遺忘權的實現範圍產生爭議,到底Google有沒有必要把全世界的搜尋紀錄都進行遮蔽或刪除,以保護個人資料?法院判決是認爲,被遺忘權畢竟是源自於歐盟的法律,因此在歐盟區內勢必要依照歐盟的法制進行遵循;但在歐盟外,則應視各地法規如何規定,搜尋引擎沒有一定要在其他地區配合被遺忘權的實施(請看歐盟法院C 507/17這個案子)。因此,遺忘是一定要遺忘,只是怎麼被遺忘、在哪個區域被遺忘,並不是個舉世皆然的標準。
以臺灣來說,確實是有跟被遺忘權類似的權利。例如我國《個資法》第11條規定,當事人在「個資蒐集目的消失」或是「蒐集期限屆滿」的時候,可以請求對方刪除、停止處理或加以利用你的個資;除此之外,違反《個資法》所蒐集到的資料,也可以請對方刪除。而第19條也規定,即便是公開取得的個資,當事人有重大利益值得保護時,也可以請求刪除。這些規定,某程度上來說算是一種被遺忘權,只不過可能跟歐盟的規定不太一樣;歐盟是有一條規定特別處理當事人的刪除請求,而我們是四散在各條文去處理刪除請求。話雖如此,但我國其實還沒有被遺忘權的判決出現,曾經有一個當事人去提告,但法院並沒有具體討論到被遺忘權該怎麼使用的問題,真的很可惜。
對我來說,被遺忘權除了是一種法律爭議以外,更是一種價值的取捨。以韓劇《請輸入檢索詞WWW》的劇情爲例,到底主角所任職的網路公司可不可以在某件社會爭議的風頭上,刪除某個特定關鍵字、新聞,讓人民搜尋不到呢?(這不是暴雷,不要緊張)刪除的理由,可以是希望保護當事人、避免謠言流傳;不刪除的理由,可以是資訊的流通自由、人民的資訊權利。
如果某人有個緋聞或醜聞在網路上流傳,你覺得這個消息該不該留着?如果當事人換成是你,你覺得這個消息又該不該被留着?或是該留多久呢?你怎麼看?(本文轉載自律師談吉他粉絲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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