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保失能請領期限放寬 精神失能退保後1年仍可領
勞委會勞保處23日表示,行政院近期已放寬被保險人在保險有效期間發生傷病事故後的請領給付期限,也就是說,以往被保險人在診斷精神失能治療期超過2年,已超過退保1年後的請領期限而無法申請給付,但往後雖然若超過退保後1年,仍可請領失能給付。
勞保處處長石發基表示,這最有可能發生在精神失能的診斷部分,因爲歷來精神失能診斷需要特別慎重,通常要2年的時間,但卻已經超過退保1年後的請領期限,所以在勞保條例施行細則第69條規定修正施行後,民衆在退保1年後算起的5年內,都可請領失能給付。
勞委會指出,因部分失能項目基於認定的複雜性,需經過合理的治療期間,才能認定失能狀態及等級,因此勞工保險失能給付標準附表,針對部分失能項目定有「需經過一定之治療期間」,例如:神經失能須治療6個月以上、顏面醜形須經治療1年以上、精神失能須治療2年以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