老伴過世!行使「這權利」移轉土地 免稅撇步曝光
夫妻一方死亡,生存配偶依民法第1030條之1規定行使剩餘財產差額分配請求權移轉土地時,應向稅捐處申報土地移轉現值,但可以申請不課徵土地增值稅。(示意圖:shutterstock/達志)
高雄市稅捐稽徵處表示,夫妻一方死亡,生存配偶依民法第1030條之1規定行使剩餘財產差額分配請求權移轉土地時,應向稅捐處申報土地移轉現值,但可以申請不課徵土地增值稅。
此外,配偶一方依民法第1030條之1規定行使剩餘財產差額分配請求權,持憑向地政機關辦理不動產移轉之契約書,也不須繳納印花稅。
但有一種情況要注意,雲林縣稅務局表示,如原來已持繳納印花稅之遺產分割協議書去辦理分割繼承登記,辦竣後卻主張協議書中「部分不動產」系屬配偶行使剩餘財產差額分配請求權者,已繳納之印花稅,因該協議書於書立後已交付使用,不得申請退還。
因此提醒民衆,辦理移轉登記前,請注意是否可主張行使剩餘財產差額分配請求權,以降低稅負負擔。
至於辦理土地增值稅申報時,應檢附生存配偶與全體繼承人協議給付文件或法院確定判決書,其移轉現值申報以訂立協議給付文件日當期之公告土地現值爲準。
依法院判決移轉登記者,以申報人向法院起訴日當期之公告土地現值爲準。至於原地價之認定,以應給付差額之配偶取得該土地時覈計土地增值稅之現值爲原地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