水利會土地轉移變國有地 內政部:依法辦理
「農田水利會」今年10起正式改製爲「農田水利署」,名下2千億資產、土地收歸國有。不過,有民衆投書媒體指稱農田水利會改制後,原有土地經行政院農業委員會農田水利署以囑託登記方式,請求登記機關辦理土地移轉登記,且未提出原核發的權狀,恐違反規定。對此,內政部表示,農田水利會改制後其原有資產由國家概括承受,政府機關依法辦理囑託登記,並未違反規定。
內政部表示,政府機關就其所有土地權利請求登記機關辦理登記,是以囑託登記方式辦理;依照農田水利法第23條及第34條規定,農田水利會改制後其原有資產由國家概括承受,農田水利會的公法人人格消滅,所以改制後由行政院農業委員會農田水利署囑託登記機關,辦理土地移轉登記,並無違反規定。
內政部指出,申請人辦理土地移轉登記時原則應一併提出權狀,但依土地登記規則第35條規定,經內政部公告之登記項目可以例外免予提出。農田水利會原有土地於改制後,因已由國家承受,土地權屬已爲變動,爲簡化登記程序,所以內政部已於今年9月11日正式公告農田水利會原有土地於改制後辦理登記可免提出權狀,並於登記完畢後註銷。
內政部強調,爲協助農田水利會原有土地能順利辦理移轉登記爲國有,已於今年10月15日通令解釋相關移轉登記作業規定,目前已有部分土地完成移轉國有登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