控妻與小王親密同居 尪獲賠25萬「這原因」二審逆轉

桃園一對夫妻阿德(化名)與前妻小美(化名)兩度結婚,最終因感情破裂離婚,阿德更指控小美與阿勇(化名)在婚姻存續期間有不正當交往。(示意圖、與本案無關/AI生成)

桃園一對夫妻阿德(化名)與前妻小美(化名)兩度結婚,最終因感情破裂離婚,阿德更指控小美與阿勇(化名)在婚姻存續期間有不正當交往,甚至提出多項證據,包括親密行爲、同居等,要求賠償精神損害100萬,一審判決2人要賠償阿德25萬元。3人均提起上訴,二審法院審理後,認爲阿德的證據不足,撤銷一審判決。全案定讞。

阿德主張,他與小美於99年首次結婚,105年離婚後,106年再度結婚,但這段婚姻最終仍以離婚收場。阿德指控,小美在婚姻存續期間,與阿勇有不正當交往,甚至提出多項證據,包括兩人共乘一車時「肩靠肩親密依偎」、同居於桃園市多處社區,以及共度一夜等行爲。阿德認爲,小美與阿勇的行爲已嚴重侵害其配偶權,情節重大,因此依《民法》相關規定,請求兩人連帶賠償100萬元。

然而,二審法院審理後認爲,阿德提供的證據不足以證明小美與阿勇有侵害其配偶權的行爲。針對阿德提出的「親密依偎」指控,法院指出,張姓證人的證詞存在疑點,且當時光線昏暗,加上車窗貼有隔熱膜,難以清楚辨識車內人員的舉動,因此無法認定兩人有親密行爲。

至於「同居」指控,法院認爲,阿德提供的證據僅能證明阿勇曾承租房屋,並不能直接證明小美與阿勇同居。小美辯稱,因擔心阿德跟蹤威脅,才借用阿勇的地址作爲通訊地點,實際上並未同居。此外,小美還提供租賃契約及證人證詞,證明其另租他處居住,法院採信其說法。

阿德還指控,小美與阿勇曾於111年10月17日晚間至翌日上午在某社區共度一夜,並共乘一車前往桃園地檢署。對此,法院勘驗錄影光碟後發現,畫面模糊,無法清楚辨識車內人員身份,因此無法認定兩人共度一夜。法院僅能確認兩人曾於隔日上午一同搭車前往地檢署,但此行爲並未逾越普通朋友的社交互動範圍。

阿德另提出與小美的對話錄音及簡訊截圖,主張小美自承有男朋友。但法院認爲,對話內容僅爲阿德單方面指稱小美有男朋友,而簡訊中小美雖提及「有男朋友」,但未指明對象,且傳送時間與本案侵權行爲時點不符,因此無法作爲證據。

綜上所述,二審法院認爲,阿德未能提供足夠證據證明小美與阿勇有侵害其配偶權的行爲,因此駁回其訴求。原判決中,小美與阿勇需連帶給付阿德25萬元的部分也被廢棄。此外,第一、二審的訴訟費用均由阿德負擔。全案定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