妻出軌親密照成鐵證 尪與小王和解後向她索賠

桃園市一名男子阿德(化名)不滿妻子小美(化名)婚內不守婦道,與他人小偉(化名)多次接吻、拍攝親密照,甚至發生性行爲,憤而提告求償。(示意圖、與本案無關/AI生成)

桃園市一名男子阿德(化名)不滿妻子小美(化名)婚內不守婦道,與他人小偉(化名)多次接吻、拍攝親密照,甚至發生性行爲,憤而提告求償。桃園地院審理後,認定小美行爲已構成侵害婚姻配偶權,判決小美須賠償阿德20萬元。可上訴。

阿德主張,他與小美於2017年結婚,但對方在婚姻存續期間(2019年至2021年)竟與小偉保持親密關係,不僅多次接吻、合拍親密照片,還發生多次性行爲,已嚴重逾越正常社交分際,侵害他作爲配偶的身份利益,導致他精神飽受折磨。因此,他向法院提出42萬元的精神損害賠償訴求。

小美經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抗辯,亦未提交任何書面陳述。阿德則向法院提交兩人不倫的對話截圖等證據,證實婚內出軌事實存在。法院審理後認爲,相關行爲確實已超出社會常人可容忍的範圍,對婚姻共同生活的安全與幸福造成破壞,符合侵害配偶權的構成要件。

此外,訴訟過程中,阿德曾與涉案第三人小偉進行調解,已將部分賠償金扣除,故最終僅針對小美單方面提告,並獲得法院支援。

法院審酌,小美於106年8月25日即與阿德結婚,卻於係爭婚姻存續中之108年某時起至110年11月25日間與小偉逾越男女一般交往分際之行爲,造成之阿德精神上痛苦程度非微,依據民法第184條及第195條,侵害配偶權構成重大人格侵害者,阿德可請求精神賠償。然而,考量雙方經濟情況與侵權行爲的具體情節後,阿德要求的42萬元,法官認爲金額偏高,裁定20萬元爲適當。可上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