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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法學理論研究盤點

國際法學篇

立足中國放眼世界

深化國際法前沿理論與實踐研究

▶2024年的國際法研究,對涉外法治的研究更加深入,針對新法的研究成果漸趨豐富,國際法理論研究凸顯中國視角,國際法制度和實踐研究豐富多彩,國際法前沿問題研究方興未艾。

▶高水平的涉外法治工作需要精深的國際法學研究提供堅實支撐。伴隨涉外法治工作的深入展開,未來的涉外法治研究有望既能充分利用我國以往國際法學優秀成果,又能廣泛汲取國外國際法學成果精華,實現研究層面的新突破。

2024年,廣大國際法研究者深入學習貫徹習近平總書記關於涉外法治工作的重要論述,針對世界百年變局加速演進帶來的風險挑戰,深入探討國際法理論和實踐前沿問題,從多方面豐富了中國自主國際法學知識體系。整體而言,2024年的國際法研究,對涉外法治的研究更加深入,針對新法的研究成果漸趨豐富,國際法理論研究凸顯中國視角,國際法制度和實踐研究豐富多彩,國際法前沿問題研究方興未艾。展望未來,涉外法治研究有望實現新突破,國際法實踐分析有望得到進一步增強。

01.對涉外法治的研究更加深入

涉外法治具有豐富的理論性和實踐性。一年來,國際法學者針對涉外法治的具體內涵、基本原則、知識體系、實施範式等問題開展了深入研究。有學者結合習近平總書記關於涉外法治工作的重要論述,辨析了涉外法治與國內法治等相關概念的關係,分析了新形勢下加強涉外法治建設的時代邏輯,探究了加強涉外法治建設的具體舉措。推進涉外法治建設,需要遵循哪些基本原則?對此,有學者提出並論證了四個基本原則:憲法至上原則、國家利益本位原則、風險防控原則和急用先行原則。對於涉外法治建設應基於何種知識體系而展開這個問題,有學者指出,涉外法治知識體系包含了學理子體系和規範子體系兩部分,前者主要指作爲國際法基礎理論的法哲學和法理學,後者包括源於國際法而其效力形式由國內立法轉化而成的涉外法律規範和一國自行制定的涉外法律規範;在理論和實踐互動的基礎上,涉外法治學理體系和規範體系的知識傳授和能力培養要通過國際法的專業教育來實現。對於涉外法治建設的具體工作開展,有學者基於法治模式在場所、內容和目標上的差異,提煉出涉外法治的國家範式和全球範式。前者是指涉外工作的法治模式在場所、內容和目標上注重國家領土、本國人民和利益,國家的政府及相關部門、法律服務機構、法律研究與學術機構均積極行動,以國家政府行爲爲主要手段,以國家的主權、安全、發展利益作爲落腳點,以直接作用於本國人民的措施和服務於本國人民爲工作抓手;後者則是指國家的涉外法治面向國際社會,與其他國家、國際組織等國際關係行爲體協調合作,共同朝向完善國際法治秩序、提升全球治理能力與水平目標的工作思路與工作方式。

過去一年,將習近平總書記關於涉外法治工作的重要論述用於解決具體實踐難題,催生了一批引人關注的研究成果。例如,習近平總書記強調:“要對標國際先進水平,把自由貿易試驗區等高水平對外開放的有效舉措和成熟經驗及時上升爲法律,打造開放層次更高、營商環境更優、輻射作用更強的對外開放新高地。”結合這一重要論述,有學者研究了自貿區的法治建設問題,主張自貿區法治建設應充分挖掘涉外法治對國內法治和國際法治的兼容性,以央地協調優化發展格局,以對標國際實現穩步開放,以多方合作鞏固制度創新。再如,習近平總書記強調:“要堅定維護以國際法爲基礎的國際秩序,主動參與國際規則制定,推進國際關係法治化。”結合這一重要論述,有學者探究了國際經貿規則的形成機制,主張從對規則的需求、規則的物質和心理基礎三個角度出發,認識一體化程度、共識程度、危機程度和國力優勢這四個因素對國際經貿規則形成與發展的不同影響及其互動作用,中國應在參與和引領國際經貿規則形成時從四個因素入手分析並決定國家可採取的行爲。

02.針對新法的研究成果漸趨豐富

對外關係法和外國國家豁免法的制定以及民事訴訟法涉外編的修改均在我國涉外法制發展的歷史長河中具有里程碑意義。因此,新法甫一問世便引起國際法學界廣泛關注,相關研究成果漸趨豐富。

作爲規範我國對外關係的基礎性和綜合性法律,對外關係法既高度提煉了我國以往實施效果良好的規則,又針對國內外新形勢補充了新的內容,對推進我國涉外法治建設具有統領作用。有學者指出,這一統領作用的發揮,主要體現爲該法的授權、協調和銜接三大功能;爲有效發揮其統領作用,應特別注重強化該法外部的廣泛性和內部的一致性。另有學者以對外關係法爲基礎,詳盡論證了我國對外關係法體系的構建,認爲有必要全面梳理中國對外交往領域的法律規範,明晰對外關係法體系之現狀,框定中國對外關係法體系的範圍,釐清不同主體和法律之間的關係,明確對外關係法與其他法律規範的銜接關係,以及對外關係法體系的內部關係,併發揮對外關係法的統籌作用。也有學者指出,對外關係法並未處理對外關係的所有重要問題,因而在完備性上有所欠缺,但其遵循“問題導向”的立法原則是合理的;對外關係法對於國際法與國內法關係的規定總體上是合理的,但客觀上增加了條約在國內實施的不確定性,有必要制定實施性法律。此外,還有學者詳盡評述了對外關係法中的國際條約規則,主張爲化解條約直接適用風險,落實對外關係法關於“採取適當措施實施和適用條約和協定”的規定,我國應加強已簽署公約的全流程管理,在低風險領域尤其是民商事條約上規定條約直接適用模式;在高風險領域採取“一事一議”制度,同時建立案例庫。

對外國國家豁免法和民事訴訟法涉外編的研究成果大都聚焦於具體制度。例如,有學者針對外國國家豁免法第19條有關外交部介入國家豁免訴訟的規定,探討了國家豁免訴訟中外交介入的機制安排,主張法院應保持司法剋制,在保障獨立審判的基礎上,承認證明文件作爲公文書證的證明力,考慮尊讓外交意見中的法律解釋、條約解釋和利益聲明,並通過明確外交介入的程序、內容與效力,將外交介入與民事訴訟進行有效銜接,可以在國家豁免訴訟中保護對外關係利益,並在國內司法實踐中提升我國國際法律話語權的同時,爲其他領域的行政介入機制提供示範。再如,有學者根據民事訴訟法第276條的規定,深入探討了國際民事訴訟管轄權的基礎構造,指出一般管轄與特別管轄構成國際民事訴訟管轄權的基礎構造,其對立結構及其在同一體系中的互動糾葛,是國際民事訴訟管轄權體系建構的關鍵;國際管轄和國內管轄共享一般管轄和特別管轄的基礎構造,因而無須構建獨立的國際管轄權體系,但仍需根據國際民事訴訟的特別情勢制定相應的例外規則,以不方便法院原則和禁訴令制度作爲政策調適工具。又如,有學者針對民事訴訟法第281條對國際平行訴訟的規定,探討了我國協調國際平行訴訟的立場與方法,認爲多邊機制規定的先受理法院規則,可爲我國協調國際平行訴訟提供跨國司法合作路徑,而對於多邊機制規制外的國際平行訴訟,我國更宜依據國內法規定的不方便法院原則予以規制;參與相關條約的磋商及善意履行條約義務,並積極適用國內法規定的不方便法院原則確定管轄案件之“適當法院”,應是我國協調國際平行訴訟的基本立場與方法。另如,有學者針對民事訴訟法第282條不方便法院原則規定中有關中國利益的表述,結合以往司法實踐予以詳盡解讀,認爲該條將“中國利益”規定爲“中華人民共和國主權、安全或者社會公共利益”,既能迴歸不方便法院原則關注審判便利性的本質,又爲不方便法院原則保留了“安全閥”,能夠適應中國涉外民事法律發展的需要,增強中國涉外民事法律的國際協調性。

03.國際法理論研究凸顯中國視角

國際法理論研究乃國際法制度和實踐研究的基石,自主國際法學知識體系的建構有賴於具有中國特色的國際法理論的生成。過去一年的諸多國際法理論研究成果凸顯了中國視角。有學者將守正創新的世界觀和方法論用於指導國際法研究,指出中國國際法研究的守正就是要堅守法治信仰和法治精神,堅守國際法基本價值理念,堅守國際法基本原則和國際關係基本準則,而中國國際法研究的創新就是要推動全球治理體系變革和建設,推動構建新型國際關係,推動構建人類命運共同體;中國國際法研究尤其要在國際法理論、國際法原則、國際法規則制度、國際法體系、國際法運行體制機制、國際法治建設、國際法方法論和國際法治人才培養等八個方面推動創新。還有學者從整體上探究了自主國際法學知識體系的構建問題,認爲自主國際法學知識體系包含具體知識、知識模塊和知識結構三個層面;構建這一知識體系,不僅需要提升構建自主國際法學知識體系的信心與自覺,而且要妥善把握自主知識個性與普遍知識共性之間的平衡,拓展國際法學知識體系的視野和培養高水平涉外法治人才。另有學者從國際法視角論證了“踐行多邊主義”在一定範圍內和一定程度上已成爲一項國際法義務;這不僅體現在國際法的一些特定領域(如國際和平與安全、國際爭端解決以及國際海洋治理)已經形成進行國際合作的明確規則,還體現在基於主權平等原則和共同管理理念,可以確立更爲一般性的“踐行多邊主義”的國際法義務。此外,有學者系統梳理了近代以來中國國際法學的演進歷程,並對比了美國本土國際法理論的發展史,主張借鑑他國國際法理論生成的有益經驗,結合我國的國情、歷史文化傳統及不同於西方私有制的公有制等情形,將理論本土化,從而形成能夠維護中國正當合法利益及全人類的共同利益的中國自主國際法理論體系。

04.國際法制度和實踐研究豐富多彩

國際法制度和實踐方面的研究成果涵蓋了中國法域外適用、國際投資法、衝突法和國際民事訴訟法等諸多具體領域,內容豐富多彩。

中國法域外適用問題近年來廣受關注,過去一年的研究更側重具體法律領域的域外適用問題。例如,有學者從法典編纂的視野探討了勞動法域外適用制度的體系化建構,主張在設計勞動法典的域外適用條款時,可考慮在地域適用範圍中融入真實聯繫原則,以完善域外適用的表述,同時協調勞動法典域外適用與法律適用法規則的內在邏輯,謹慎適用強制性規範,將域外適用範圍作爲最密切聯繫的情形,並允許當事人作出對勞動者更爲有利保護的法律選擇。對於知識產權法的域外適用,有學者探討了其制度構造問題,認爲應注重制度自主與思想自主,按照統籌性、謙抑性、能動性原則,對知識產權法域外適用的功能定位、框架構建、具體運行等進行制度設計,具體的中國方案應以分配正義爲法理基礎,以知識產權實體法與程序法一體化立法建設、司法“三步判斷法”爲實現路徑。還有學者提出,中國有必要構建基於域外效力規範和衝突規範的知識產權法“單向域外適用+雙向域外適用”組合模式,在符合“真實聯繫要求”的基礎上拓展知識產權法的空間效力,在遵循國際禮讓、利益衡量和適度性原則的基礎上開展知識產權法單向域外適用,並注重強化知識產權法域外適用的協同保障。

近年來,關於國際投資法方面的問題備受重視。對於我國企業海外投資利益的保護,有學者提出,我國應在借鑑對外投資大國企業海外投資利益保護法治經驗的基礎上,積極推進中國企業海外投資利益保護的法治建設:在國家層面,建立健全專門性的海外投資促進和保護法律機制,完善海外投資利益保護領域的反制機制,增強中國在國際投資規則制定中的話語權;在企業層面,建立健全風險預防體系,充分運用國內外法律救濟手段維護海外投資利益。有學者關注到,晚近以自由化爲特徵的全球投資治理體系在地緣政治背景下逐步陷入困境,而以投資目標內向化、嵌入企業社會責任、擴張安全例外等爲特色的新型雙邊投資協定漸趨成爲新潮,國際投資協定正發生結構性轉向;我國兼具資本輸入國和資本輸出國雙重身份,在雙邊投資協定升級或新籤時,應採取高標準的投資者保護與靈活的東道國規制並重的新結構進路。另有學者探討了國際投資法中的社會許可問題,並提出建議:一方面,中國的海外投資者應認識到與當地社區建立積極關係的重要性,對社會許可問題採取防範爲主、仲裁爲輔的策略;另一方面,中外投資協定宜納入“投資者義務式”的社區關係條款並引入爭端預防機制予以實施。

衝突法研究主要結合對司法實踐的檢視,反思現行立法的不足,進而提出立法和司法改進建議。例如,有學者研究了涉外網絡人格侵權的法律適用規則,發現司法實踐中存在忽視網絡人格侵權法律適用規則的特殊性、否定網絡人格侵權特殊法律適用規則的適用、將網絡人格侵權法律適用規則與一般侵權法律適用規則相混同等諸多問題,提出對現行立法注入更密切聯繫分析要素,以適當增加法律適用的靈活性等立法完善建議。還有學者詳細分析了涉外民事關係法律適用法第3條的立法意涵和司法實踐,發現相關法院判決存在未釋明適用理由以及援引該條確定準據法的邏輯思路不規範等問題,建議法院釐清適用該條的邏輯,在判決書中釋明適用理由等。

我國民事訴訟法涉外編的修改引發了該領域研究的一波高潮,相關成果的水準達到新高度。例如,有學者深入研究了外國中央銀行資產的國家豁免與其他國家的沒收和集體反措施,認爲按照習慣國際法,外國中央銀行資產享有國家豁免的保護,即免於其他國家的管轄、凍結、沒收和各種形式的強制措施;集體反措施幾乎沒有國家實踐,採取制裁措施的國家和組織也並不將其制裁措施視爲集體反措施,故主張集體反措施構成習慣國際法規則沒有依據;以所謂的集體反措施爲由主張沒收外國中央銀行資產,沒有國際法依據,違反國家豁免原則,不符合國際責任法就反措施所施加的“臨時性”和“可逆性”限制,破壞了國際法治。再如,有學者論證了禁訴令的謙抑適用,主張我國禁訴令的適用應存在明確的法律基礎,在禁訴令要件體系的構建中綜合考慮適格管轄權、存在平行訴訟及濫訴行爲等要素,並藉助反向適用邏輯、效力屏障、禮讓原則等平衡手段,秉持最低限度的禁訴令適用原則,構建“對內有益,對外有理”的禁訴令機制。

05.國際法前沿研究方興未艾

當前,世界百年未有之大變局加速演進,產生諸多國際法研究和運用的新問題。對此,國際法研究者積極投身研究,產出了數量可觀的成果。

數字絲綢之路的國際法治、數字貿易協定、數據出境安全、國際投資法中數據保護等問題受到學者關注。有學者探究了數字絲綢之路跨國法律秩序的建構與完善問題,認爲可通過多個渠道建立起一個雖然沒有正式法律形式但有等同法律效果的跨國軟法秩序;但是,此建構路徑有其內在缺陷,因此有必要在強化現有政策溝通機制的同時,引入新的國際硬法機制,協調各國規制政策和措施。還有學者認爲,《數字經濟夥伴關係協定》(由新西蘭、新加坡、智利於2019年5月發起、2020年6月簽署)的開放包容性可爲全球數字貿易治理和我國“數字絲綢之路”治理提供啓示,包括在現有的電子商務規則中引入新議題、建立專門的爭端解決機制、堅持包容發展等。另有學者注意到源代碼及其算法系統正在因人工智能的發展而被越來越多地納入數字貿易協定,主張中國在源代碼的規制問題上應堅持維護國家數字主權和國家安全,同時也應通過國內立法與商談國際協定,逐步實現數字貿易包容性發展。還有學者分析了我國的數據出境安全治理面臨的多重困境,建議我國在立法上確保個人權益與商業利益保護之間的合理平衡以促進數字技術的提高,進一步豐富數據出境安全治理規則以確保政治安全,多措並舉引導數據出境安全治理規則的靈活適用以建設信用法治,多元共治推動數據出境安全治理的深入落實以實現我國數據出境的路徑革新。此外,有學者研究了國際投資中數據的性質判斷及保護問題,認爲數據作爲一種“投資”有其理論可行性,建議在數字投資規則萌芽之際,我國宜把握規則制定先機,在夯實知識產權路徑的基礎上探索一般意義的財產權路徑,同時在國內法中完善數據財產權的構建,爲加快推動我國數字經濟對外投資合作提供法治保障。

過去一年,氣候變化挑戰和應對的國際法研究從多視角展開。有學者探討了因果關係證明這一氣候損害訴訟中的關鍵問題,發現氣候損害訴訟的實踐不斷演進,事實原因在起訴資格審查階段已呈現突破態勢,起訴資格門檻有所降低;法律原因的證明也有所發展,通過證明被告的過失確認因果關係,降低了原告的證明難度;通過確認排放比例達到“實質性貢獻”程度證明因果關係而追究碳排放大戶的責任,概率歸因使得法官能更加靈活地運用科學證據進行因果關係推理。還有學者研究了氣候變化所致損失和損害的國家責任,主張如果國家的排放行爲違反了《聯合國氣候變化框架公約》及其《巴黎協定》,或者違反了習慣國際法中的禁止損害規則,都應按照國際不法行爲導致的國際責任規則承擔責任。此外,還有關於國際海運碳減排責任分配及實現、國際投資條約中氣候治理投資安排等方面的成果。

06.國際法學研究的未來展望

一是涉外法治研究有望實現新突破。《中共中央關於堅持和完善中國特色社會主義制度、推進國家治理體系和治理能力現代化若干重大問題的決定》明確提出:“加強涉外法治工作,……加強國際法研究和運用,提高涉外工作法治化水平。”這表明,涉外法治實踐與國際法學研究二者相互關聯,但又不能等同。高水平的涉外法治工作需要精深的國際法學研究提供堅實支撐。伴隨涉外法治工作的深入展開,未來的涉外法治研究有望既能充分利用我國以往國際法學優秀成果,又能廣泛汲取國外國際法學成果精華,實現研究層面的新突破。

二是國際法實踐分析有望得到進一步增強。國際法學現有成果偏重理論和制度研究,對國際法實踐的分析尚有不足。誠然,國際法實踐離不開相關理論和制度,但國際法學者的視野不能侷限於此。當前,在百年未有之大變局加速演進的時代背景下,我國面臨的國際法實踐問題層出不窮。相關理論和制度是否可行,需要實踐檢驗;實踐中的國際法問題,需要理論迴應和制度改進。隨着國際法理論界和實務界聯繫的增強,我國未來有望出現理論探討和實踐分析有機結合的佳作。

[作者分別爲中國國際法學會會長、中國國際私法研究會會長、世界法學家協會(WJA)副會長、武漢大學人文社科資深教授黃進,武漢大學國際法研究所教授許慶坤]

(檢察日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