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門海巡兵誘未成年少女上牀 判刑2年緩刑5年賠償百萬
金門海巡屬一名阿兵哥阿德(化名),利用交友軟體Omi結識未成年少女小美(化名),竟與她發生3次性關係,還誘使小美拍攝裸照。(示意圖、與本案無關/AI生成)
金門海巡屬一名阿兵哥阿德(化名),利用交友軟體Omi結識未成年少女小美(化名),竟與她發生3次性關係,還誘使小美拍攝裸照,阿德因而被依對未滿十四歲之女子爲性交罪、引誘使少年自行拍攝性影像、無正當理由持有少年之性影像、拍攝少年之性影像等罪,應執行有期徒刑2年。緩刑5年。緩刑期間付保護管束,並禁止對小美實施妨害性自主、性剝削及其他不法侵害之行爲。一年內,向小美、小美母,各支付80萬元、40萬元之損害賠償。另應完成法治教育課程8場次。
判決指出,阿德於民國112年8月間,利用交友軟體Omi結識小美,其明知小美爲未滿14歲之未成年女子,於112年9月底至同年10月25日間,在金門縣住處,與小美爲發生3次性行爲。又基於引誘使少年自行拍攝性影像之犯意,引誘小美拍攝性影像4張,傳送給阿德2次。還持有小美性影像2張(部)。另又在其住處,拍攝與小美之性影像1部。因小美母親發現而報案。
阿德行爲時年僅21歲,又與小美爲男女朋友,因關係親密衝動行事,而爲犯罪之行爲,致觸犯有期徒刑3年以上10年以下之罪,其犯罪情節、原因及背景,客觀上足以引起一般之同情而顯可憫恕,縱處以最輕本刑有期徒刑3年,猶法重情輕,乃均依刑法第59條規定,減輕其刑。
法院審酌,阿德明知小美爲未滿14歲之人,竟仍與之性交,並拍攝及誘使小美自行拍攝性影像,以及無正當理由持有該等性影像之犯罪動機、手段、目的、所生對被害人身心正常發展之危害、與小美爲男女朋友之關係,以及無前案紀錄,素行尚可,願與被害人和解但未獲接受之犯後態度;兼衡其高職肄業、未婚、無子女、與家人同住、112年8月間入伍,服役於海洋委員會海巡署,爲現役軍人。
一審法官依對未滿十四歲之女子爲性交,共3罪,各處有期徒刑1年6月;又引誘使少年自行拍攝性影像,共2罪,各處有期徒刑1年6月;又無正當理由持有少年之性影像,處有期徒刑7月;又拍攝少年之性影像,處有期徒刑1年,應執行有期徒刑2年。緩刑5年,緩刑期間付保護管束,並應自判決確定之日起2年內,向公庫支付50萬元,且接受法治教育4場次。
檢察官提起上訴認爲,被告利用小美之信任,且小美對性行爲尚欠自主判斷能力,而爲本案之性交、拍攝性影像等犯行,難認有刑法第59條酌減其刑規定之適用,原審依該條規定予以減刑,容有未當。且原審僅定其應執行有期徒刑2年並諭知緩刑,有違比例原則、罪刑相當原則,亦有未洽。
二審法官綜合考量,原判決關於緩刑部分撤銷。被告緩刑5年。緩刑期間付保護管束,並禁止對小美實施妨害性自主、性剝削及其他不法侵害之行爲。及應於判決確定日起一年內,向小美、小美母,各支付新臺幣80萬元、40萬元之損害賠償。另應完成法治教育課程8場次。可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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