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管會出手 網紅賣ETF自律規範出爐

爲遏止網紅賣ETF亂象,投信、境外基金總代理人、基金銷售機構與網紅的管理「自律規範」出爐,訂下基金業者僱用網紅,必須有事前、事中及事後檢核管理機制,並建立內控,且訂下合作的網紅兩大資格,一是必須提出無詐欺、脅迫等良民證或聲明書,二是網紅也要有投信投顧業相關證照,可有三個月緩衝期,不符者須於8月17日前補正。

近幾年ETF在臺灣大受歡迎,網紅可說是推波助瀾一大動能,卻也出現「保證賺」、「借錢投資」等各種亂象,金管會決定出手管理,由投信投顧公會在「會員及其銷售機構從事廣告及營業活動行爲規範」增加相關新規範。

新規定中,投信、總代理人及基金銷售機構與網紅,從事基金商品廣告及營業活動應建立事前、事中及事後檢核管理機制,並於內部控制制度中明定。

基金公司必須在合作期間定期檢視與網紅合作事項,確保有效管控網紅遵循行爲規範,並填具「與網紅合作定期檢視評估表」及「與網紅合作定期檢視結果彙總表」,保存五年,如涉有爭議者,應保存至該爭議消除爲止。

延伸閱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