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1萬隻給6800元年息515% 高利貸男遭判4月徒刑

高雄一名男子看準女子急需現金花用放高利貸,高雄地院法官依重利罪判陳男4月徒刑。(本報資料照片)

高雄綽號「志成」的陳姓男子看準鄭姓女子急需現金花用,便出借1萬元現金給鄭女,雙方約定償還方式以每日爲1期,共分爲25期,每期還款400元,25日內清償完畢,但必須先預扣2400元利息及2期本金,等於鄭女實際僅拿到6800元,由於鄭女最後無力償還報警,高雄地院法官算出陳男收取的年息高達515%,認定是高利貸,依重利罪判陳男4月徒刑,可易科罰金,可上訴。

判決指出,去年6月1日陳男趁鄭女急需現金應急之際,相約在某超商借款,鄭女向陳男出借1萬元現金,約定償還方式分爲25期,每期400元清償,陳男另外要求必須先扣除利息以及頭2期本金,所以鄭女借款1萬元,但當日實拿的金額僅有6800元。

鄭女6月1日借款後,依規定從4日開始償還每日400元的本金,但清還至第7日時,鄭女已經無力償還本金,但又擔心遭到陳男催討債務,因此到高市警鳳山分局報案,指控陳男收取高額利息,涉嫌放高利貸,已經違反重利罪。

高雄地方法院審理時,法官依據陳男向鄭女收取的利息對照鄭女實拿的本金,換算出陳男借款的年利率相當於年息515%,已經超出法定年息的20餘倍,警方偵訊時,陳男也坦承自己放高利貸。

法官認爲,陳男貪圖不法利益,乘他人急迫之際,貸予款項收取重利,嚴重破壞金融秩序,導致鄭女爲高利貸所苦及受債務壓迫,衍生社會問題,考量放款金額、年息%數等,判陳男4月徒刑,可易科罰金12萬元,至於另收取的2400元利息「犯罪所得」沒收,全案仍可上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