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匯點評|“無理由”不應是“無理”,“任性”退貨該休矣!

前段時間,“某電商女裝商家吐槽退貨率高達80%”的話題衝上熱搜。不少網友對買家的這種做法表示反對,認爲買家濫用了“七天無理由退貨”規則,是自私和不道德行爲,不僅嚴重損害商家利益,還會影響誠信的市場環境。(7月16日 《法治日報》)

隨着我國經濟社會快速發展,尤其是平臺經濟等新業態、新模式不斷髮展,網絡購物逐漸成爲人們日常消費的主要方式之一。從1999年的“電商元年”開始,中國電商行業已經步入第25個年頭。2024年6月28日,中國互聯網絡信息中心(CNNIC)發佈《互聯網助力數字消費發展藍皮書》顯示,我國網絡購物用戶規模已超過9億人。時下,如此龐大的消費規模,電商平臺之間從售前到售後越來越卷,大量電商平臺、商家支持“七天無理由退貨”。

衆所周知,“七天無理由退貨”借鑑了國外“冷靜期”“撤銷權”等法律規則和相關實踐經驗,目的在於減少網絡購物的不確定和風險,允許消費者在收到商品後的七天內,無需說明理由即可退貨,充分保障消費者權益,提升了消費者的購物體驗和滿意度,也助推了電商企業服務質量提升和內部管理優化。

然而,近年來部分消費者想方設法薅商家“羊毛”、貪小便宜,濫用“七天無理由退貨”規則,如短期高頻次退貨、將商品用於一次性活動後退回、故意損壞商品後要求退貨等,這些行爲導致商家承擔不必要的物流費用、商品折舊損失以及二次銷售的難度,擾亂了消費市場良好的秩序。雖然這些消費者短期內可能獲得一些利益,但長期來看,這種行爲會嚴重破壞市場的信任體系,導致商家提高商品價格或降低商品質量以彌補損失,最終損害的還是消費者的利益,降低大家的購物體驗。

我們應清醒地認識到,法的生命力和權威性在於法在社會中的實踐運用,這樣才能凸顯法的價值,發揮其應有的作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規定,“民事主體不得濫用民事權利,損害他人合法權益”。2024年7月1日,《中華人民共和國消費者權益保護法實施條例》正式施行,其中第十九條第二款規定了消費者退貨應遵守的規則。首先,消費者退貨的商品應當完好。消費者基於查驗需要打開商品包裝,或者爲確認商品的品質和功能進行合理調試而不影響商品原有品質、功能和外觀的,經營者應當予以退貨。其次,消費者無理由退貨應當遵循誠實信用原則,不得利用無理由退貨規則損害經營者和其他消費者的合法權益。因此,大家千萬不要抱有僥倖心理、觸碰法律紅線,否則無異於搬起石頭砸自己的腳。

作爲市場經濟的參與者,買賣雙方必須遵守自願、誠信、公平等原則。一方面,電商平臺和商家應加強監管,建立信用評價體系,將消費者的退貨行爲納入信用評分,對有濫用行爲的消費者進行相應限制或懲罰。監管部門應加強對電商領域的監督,及時查處違規行爲,維護市場公平競爭環境。另一方面,消費者在網絡購物前應詳細瞭解“七天無理由退貨”規則及其適用條件,充分認識到惡意退貨、利用規則漏洞謀取私利對市場公平競爭的衝擊,從而實現誠信、理性消費。此外,主流媒體應發揮輿論引導力,加強對誠信消費、文明消費的宣傳力度,提高消費者的法律意識和道德水平。

誠實守信是中華民族的傳統美德,是弘揚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的應有之義。我們期待,更多消費者和商家在行使權利時,注意分寸和界限,堅守誠信交易的良好風尚。

(白睿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