繼子「買下」繼母房子算是贈與?稅局曝原因 除非拿出最強證據

向繼母買不動產,須申報贈與稅 。(示意圖/達志影像/shutterstock)

高雄許先生向繼母購買不動產,是否要依遺產及贈與稅法第5條第6款規定向國稅局申報贈與稅,取得非屬贈與同意移轉證明書纔可以辦理過戶?

財政部高雄國稅局表示,依據民法第969條及第970條規定,父再婚之配偶,雖稱爲繼母但非己身所從出之血親,在民法上稱爲直系姻親而非直系血親,故繼母與繼子女爲一親等姻親關係;又遺產及贈與稅法第5條第6款揭示,二親等以內(包括血親及姻親在內)親屬間財產之買賣,視同贈與,惟能提出已支付價款之確實證明,且該已支付之價款非由出賣人貸與或提供擔保向他人借得者,則不在此限。

因此,繼子許先生向繼母(出賣人)購買不動產,繼母應依遺產及贈與稅法第5條第6款規定申報贈與稅,並檢附買賣契約書、支付價款金流等相關證明文件,嗣取得國稅局核發非屬贈與同意移轉證明書後,持向地政機關辦理不動產過戶相關事宜。

國稅局提醒,二親等以內親屬間財產買賣之出賣人,爲贈與稅之納稅義務人,應於訂定買賣契約之日起30日內辦理贈與稅申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