羈押非處罰 鄭文燦聲押陷抗告、撤銷、更裁輪迴 他們也都經歷過

男子張德正2014年1月25日凌晨駕駛砂石車直衝總統府大門,因受傷住院,直到29日才被依殺人未遂等罪移送臺北地檢署偵訊。北檢訊後聲押,但臺北地院裁定請回,檢方抗告,竟創下「五度五關」紀錄。圖/聯合報系資料照片

桃園市前市長鄭文燦涉在林口工五擴大用地案收賄,桃園地檢署聲請羈押禁見,6日時桃園地院裁定500萬元交保;檢方抗告,臺灣高等法院撤銷、發回,桃院9日改裁1200萬交保。檢方再次抗告,高院認爲鄭可能串、滅證,昨以一審忽略鄭「實質影響力」撤銷原判決,桃院今下午2點再開庭。如此來來回回,民衆霧煞煞,但類似情況非罕見。

不少民衆仍有「壞人就應該馬上關起來」的觀念,但羈押並不是處罰,而是國家爲了保全證據、確保刑罰執行的手段,性質是將被告拘禁於特定處所、拘束其行動自由,是強制處分中對人身自由最大的限制。也因侵害人權程度大,如果有與羈押同樣有效,但干預權利較輕的其他手段,就不能輕率羈押。爲此,不僅常常出現檢察官和法官對羈押與否看法不一的狀況,甚至第一審和第二審的見解也可能歧異,導致「撤銷、發回」的狀況頻頻出現。

最知名的「抗告連續劇」發生在10年前。2014年1月25日凌晨4點55分,男子張德正駕駛砂石車從仁愛路直衝總統府大門,因受傷住院,直到29日才被依殺人未遂等罪移送臺北地檢署偵訊。北檢訊後聲押,臺北地院裁定請回;檢方抗告,高院發回更裁,北院改裁定責付律師。北檢不服法院未羈押,又提兩次抗告,高院也兩度發回更裁,北院分別裁定15萬、30萬元交保;同年2月2日維持30萬元交保裁定。檢方不服,第五度提抗告,2月3日高院駁回確定。

張德正案發生在春節假期前,但檢方抗告、高院撤銷發回、地院更裁竟上演「五度五關」戲碼,至今仍常被人提起討論,等抗告駁回確定,國人的春節連假也快結束了。

2000年8月,時任立法委員的王令麟因被控涉及臺開、遠倉購地弊案,臺北地檢署聲請羈押禁見,臺北地院法官閱卷後認爲王無串證之虞,裁定以1500萬元交保並限制出境及住居。傳聞時任北檢檢察長黃世銘直言法官裁定不公,法界掀波,北院30多位法官8月28日開記者會反擊,次日有61名檢察官連署支持黃世銘。

後來檢方抗告,高院發回地院重裁,北院仍於9月20日駁回檢方聲請,並將1500萬元保證金髮還王令麟。檢方再度抗告,高院10月18日駁回,裁定書中強調羈押是干預人身自由最大的強制處分,且在刑罰確定之前即限制被告的人身自由,牴觸刑事訴訟法「無罪推定」原則,宜慎重從事,若非確已具備法定條件且有羈押必要,不可率然爲之。

國民黨前投管會主委劉泰英2002年傳出任內涉新瑞都弊案,北檢認爲劉犯詐欺、背信罪,聲請羈押禁見,但也歷經駁回、抗告輪迴。北院在2003年2月10日第三度審理,才以劉涉背信罪嫌重大,且有串證之虞,裁準羈押禁見。

依刑事訴訟法第413條規定「抗告法院認爲抗告有理由者,應以裁定將原裁定撤銷;於有必要時,並自爲裁定。」但抗告案爲書面審理,若高院要自爲裁定,依同法第101條、第101-1條規定,必須「經法官訊問」,因實務上作業難行,故案件只會在一、二審間擺盪。

桃園市前市長鄭文燦(左二)捲入土地開發弊案,桃園地方法院今天下午將第三度開聲押庭。圖/聯合報系資料照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