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隆東岸商場所有權之爭辯論終結 明年1月24日宣判
基隆市東岸商場所有權訴訟進行中,基隆地院26日上午辯論終結,預計於明年1月24日下午宣判。基市府及NET仍各自主張擁有商場產權。(徐佑升攝)
基隆市東岸商場法律戰未歇,基隆市政府、主富公司(NET)均主張對商場有所有權,基隆地院今日上午辯論終結,預計於明年1月24日下午宣判。基市府主張,大日在2016年的改善方案中承諾,商場2至4樓建物納入第2次營運範圍,且契約終止後,大日無償移轉市府,市府應享有所有權;但NET表示基市府今年1年31日點交給微風使用,擅將商場2至4樓佔爲己有,妨害NET所有權,應塗銷所有權登記,將所有權返還該公司。
基隆市東岸商場今年2月基市府點交移轉給新承包的廠商微風公司時,原營運商大日的協力廠商NET不服,於同月控告基隆市長謝國樑等人強盜罪,後來NET於4月再針對民事部分主張擁有東岸商場2至4樓所有權,再提起確認所有權訴訟。
民事部分,歷經8個月審理,26日上午9點30分在基隆地院第9法庭進行言詞辯論,至上午10時36分結束,承審法官諭知明年1月24日下午4點將宣判。
基市府主張,大日與市府OT契約中,大日於2016年6月提出改善方案計劃,依當時大日與市府的會議記錄顯示,市府同意大日可以增建2至4樓,大日則承諾全額出資興建2至4樓,並與市府在第2次營運移轉契約中,將2至4樓建物納入第2次營運範圍,且明訂於契約終止後,大日無償移轉市府,市府享有所有權。
基市府還指出,市府與大日公司間契約中確實有規定,營運績效良好可作爲作爲優先續約條件,但促參法施行細則明定,續約前需做資產總檢查,並作爲是否續約依據,且施行細則76條所稱資產總檢查等條件均是完成議約及簽約的應作業事項,與是否符合優先訂約資格並無關係。
大日則表示,依照NET與大日間租賃契約,雙方已將增建2至4樓作爲租賃標的,租賃契約應該受到OT契約規範,在大日與基市府未續約後,大日與NET的租賃契約也隨之終止,NET負有返回義務,卻將租賃標的納爲己所有,並未返還,沒有道理。
NET則主張,大日營運績效良好,基市府卻以OT)契約以外的條件與問題等不當行爲,作爲不與大日優先續約的條件,致大日無法續約,基市府以不正當行爲剝奪大日優先續約資格,依照民法第101條,應視爲大日得於續約後,繼續營運至2025年12月31日;基市府排除與大日繼續訂約,把大日終止契約,大日應取得契約資格,契約依舊存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