記錯一字車牌造成10年冤案 張月英獲賠53萬刑事補償

婦人張月英遭冤枉肇事逃逸,10年冤案今獲53萬餘刑事補償金。(圖/東森新聞

記者吳銘峰臺北報導

婦人張月英(60歲),被控於10年前騎機車撞傷老婦人後,肇事逃逸,最後被依照過失傷害(拘役50天)、肇事逃逸(6月),分別判刑定讞,兩罪刑都已易科罰金執行完畢。張婦日前向法院聲請再審成功,逆轉改判無罪確定,她也向臺北地院聲請刑事補償53萬餘元,北院日前全數裁準,本案還可以覆審。

張婦在本案中雖獲准53萬餘元的刑事補償金,但她先前以中正分局與兩名員警被告,聲請國家賠償86萬餘元,一審敗訴,目前上訴二審高院審理中。

本案緣於十年前的九月間,晚間6時許,一名八旬老婦於北市汀州路三段巷口,遭機車撞倒在地,肩背受傷,機車騎士逃逸。目擊者隨即報警警方根據報案電話指稱肇事機車車牌爲「DNX-211」,循線找上張婦。張婦雖否認犯案,但最終仍遭判刑定讞。

張婦受困司法泥沼,10年來閉門苦讀法律,期間8度向法院聲請再審,終於在最後一次再審時,高院調閱當年的受理報案紀錄單,這才發現當時報案人陳述肇事車輛車牌爲「DMX-211」,並非張婦騎乘的「DNX-211」。高院因此在今年五月間,改判無罪確定,張婦沉冤得雪。

而張婦在聲請刑事案件補償金的案件中,曾經無奈地表示,十年前原本計劃日本留學,結果因爲這個官司導致有案底無法拿到良民證出國,留學夢因而破碎。她無奈地表示,「我的人生也都毀了,現在我快60歲,能做什麼?」

對於張婦的處境法界人士表示,刑事案件對被告人權侵害極大,倘偵審機關出錯,形同宣告被告人生就此破滅。張婦在本案中糾纏十年,賠上青春,但礙於我國僅有針對冤獄羈押的《刑事案件補償》,所以張婦僅得請求53萬餘元的補償。而對於違法搜索、扣押、限制出境等等的強制處分措施,我國卻沒有任何補償。因此法界人士建議政府修法,仿造德國針對枉受強制處分的被告,適當給予精神慰撫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