對刑事冤錯案件有錯必糾,呼格案、張氏叔侄案入選最高法國家賠償法典型案例
對刑事冤錯案件有錯必糾
“張氏叔侄案”被認爲具標杆意義
張輝、張高平因涉及2003年發生的一起強姦致死案,被判決犯強姦罪並分別被判處死刑緩期二年執行和有期徒刑十五年。案經再審,浙江省高級人民法院於2013年3月26日公開宣判,撤銷原一、二審判決,宣告張輝、張高平無罪。2013年5月2日,張輝、張高平申請國家賠償。
浙江省高級人民法院再審改判後即向張輝、張高平公開道歉,於收到國家賠償申請的當日即立案並派人聽取張輝、張高平的意見,十五日後即作出國家賠償決定,認爲:張輝、張高平自2003年5月23日被刑事拘留至2013年3月26日經再審無罪釋放,應按照法定標準賠償人身自由賠償金,並綜合考慮兩人被錯誤定罪量刑、刑罰執行和工作生活受影響等具體情況,酌定精神損害撫慰金。該院遂於2013年5月17日作出國家賠償決定,分別賠償張輝、張高平人身自由賠償金和精神損害撫慰金各110餘萬元。
據悉,本案系黨的十八大以來較早糾正和賠償的具有標杆意義的刑事冤錯賠償案件。人民法院堅持對刑事冤錯案件有錯必糾並對受害人依法及時充分賠償,體現了國家追求司法公正與不斷推動法治文明進步的鮮明態度。本案中,人民法院堅持“改、賠”緊密銜接,再審改判後即向張輝、張高平公開道歉,收到賠償申請十五日後即作出國家賠償決定,被評價爲“賠得快也是一種正義”“賠得快對蒙冤者也是一種慰藉”。
“呼格案”體現出
對刑事冤錯案件零容忍及有錯必糾的決心
1996年6月,呼格吉勒圖被以犯故意殺人罪、流氓罪爲由,被判處死刑,並於同月10日被執行死刑。2014年12月13日,內蒙古自治區高級人民法院作出再審刑事判決:判決呼格吉勒圖無罪。呼格吉勒圖家屬於2014年12月25日申請國家賠償。
內蒙古自治區高級人民法院於2014年12月30日作出(2014)內法賠字第00001號國家賠償決定,向賠償請求人呼格吉勒圖家屬支付死亡賠償金、喪葬費、呼格吉勒圖生前被限制人身自由賠償金以及精神損害撫慰金等共計2059621.4元。
據介紹,呼格吉勒圖案的再審改判和國家賠償,在國內外均產生重大影響。本案涉及再審改判無罪,受害人死亡。人民法院本着充分保護賠償請求人合法權益的精神,認真研判並充分考慮受害人死亡給其家屬造成的巨大精神痛苦等情況,從優確定死亡賠償金、喪葬費、生前被限制人身自由賠償金以及精神損害撫慰金一併予以賠償的整體方案。此案通過對受害人家屬給予充分救濟,既表達了對逝者的哀悼和對生者的撫慰,也體現了國家對刑事冤錯案件零容忍及有錯必糾的堅定決心。
紅星新聞記者 祁彪
編輯 潘莉 責編 魏孔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