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法律武器對家庭暴力說“不”!最高法聯合婦聯發佈5件典型案例

11月25日是國際消除對婦女暴力日,也被稱爲國際消除家庭暴力日。爲進一步提高全社會對反家庭暴力的關注和重視,切實維護婦女、兒童等家庭暴力受害者的合法權益,對施暴者、潛在施暴者形成有力震懾,最高人民法院與中華全國婦女聯合會聯合發佈5件反家庭暴力犯罪典型案例。

最高法表示,人民法院依法嚴懲各種形式的家庭暴力犯罪,對嚴重侵害公民人身權利的故意殺人、故意傷害等犯罪,該判處重刑乃至死刑的,堅決依法判處,切實維護家暴受害者合法權益。全國婦聯高度重視並積極參與反家庭暴力工作,爲受害婦女、兒童提供心理疏導、法律諮詢、協助報警、代爲申請人身安全保護令、困難關愛等服務。

一是全面貫徹寬嚴相濟刑事政策。懲處家庭暴力犯罪,應當堅持寬嚴相濟刑事政策。一方面,對於實施家庭暴力手段殘忍或者造成嚴重後果,因酗酒、吸毒、賭博等惡習而實施家庭暴力等情節惡劣的犯罪分子,堅決依法從嚴懲處,如此次發佈的被告人謝某宇故意殺人案,即屬罪行極其嚴重,人民法院依法判處並覈准死刑。同時,對因長期遭受家庭暴力,身心嚴重受損,不堪忍受憤而傷害、殺害施暴者的,綜合考慮案件起因、行爲性質、被害人過錯等因素,依法從寬處理,如此次發佈的被告人趙某梅故意殺人案,人民法院依法認定其故意殺人"情節較輕",予以從寬處罰。

二是倡導受害者積極尋求法律保護。此次發佈的被告人樑某偉故意傷害案,就是受害者主動報警並積極向當地婦聯組織尋求幫助,運用法律武器,依託婦聯等社會力量,及時擺脫家庭暴力的典型案例,希望此案能夠起到示範作用,鼓勵更多的受害者勇敢地對家庭暴力說"不"。同時,此次發佈的被告人趙某梅故意殺人案,旨在從另一角度提醒家庭暴力受害者,一定要通過法律途徑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決不能以犯罪來制止犯罪,否則不但會使自己身陷囹圄,還會使子女、家庭陷入困境。

三是堅決捍衛人身安全保護令司法權威。自2016年3月1日反家庭暴力法創設人身安全保護令制度以來,人身安全保護令簽發率逐年提升,爲預防家庭暴力提供了有力制度保障。但實踐中仍有一些施暴者不能正確認識人身安全保護令的司法裁判性質,無視甚至公然違反,嚴重影響了人身安全保護令的實施效果,損害司法權威。此次發佈的被告人王某輝拒不執行裁定案,就是施暴者因違反人身安全保護令被追究刑事責任的典型案例,向社會釋放了人身安全保護令絕非一紙空文,無視禁令必被嚴懲的強烈信號。

四是呼籲重視對家庭暴力的預防和救助。反家庭暴力重在有效預防、及時干預和妥善保護,需要各單位各部門積極參與、相互配合以及社會各界的共同努力。

案例目錄

案例一:被告人謝某宇故意殺人案——施暴者因不滿對方起訴離婚預謀殺人,依法判處並覈准死刑

案例二:被告人趙某梅故意殺人案——因不堪忍受長期嚴重家庭暴力而殺死施暴人,作案後自首、認罪認罰,依法從寬處罰

案例三:被告人樑某偉故意傷害案——受害者勇於向家庭暴力說"不","法院+婦聯"合力守護婦女權益

案例四:被告人劉某坤虐待、重婚案——虐待共同生活的哺乳期婦女和未成年人,堅決依法懲處

案例五:被告人王某輝拒不執行裁定案——拒不執行人身安全保護令,情節嚴重,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施暴者因不滿對方起訴離婚預謀殺人,依法判處並覈准死刑

基本案情

被告人謝某宇與被害人文某某(女,歿年31歲)於2014年3月登記結婚。婚後謝某宇常年沉迷賭博,雙方家庭通過變賣房產等方式爲其償還鉅額賭債。謝某宇還多次無故毆打、辱罵文某某,甚至持剪刀捅扎文某某,致文某某多次受傷。2021年1月,文某某再次被毆打後回到父母家中居住,並提出離婚。謝某宇不願離婚,揚言殺害文某某。同年7月7日,文某某向法院提起離婚訴訟,謝某宇收到法院開庭傳票後再度揚言殺害文某某。同月9日7時許,謝某宇攜刀到文某某父母家附近蹲守意圖行兇,因未等到文某某而未果。次日,謝某宇攜刀再次蹲守,待8時許文某某出門上班時,將文某某拉至樓梯轉角平臺處,威脅文某某撤訴未果後,持刀捅刺文某某數下,致文某某當場死亡。作案後,謝某宇逃至樓頂天台,被接警趕來的公安人員抓獲。

裁判結果

法院生效裁判認爲,被告人謝某宇故意非法剝奪他人生命,其行爲已構成故意殺人罪。謝某宇常年沉迷賭博並多次對妻子實施家暴,因不滿妻子起訴離婚,經預謀後將其殺害,作案動機卑劣,犯罪情節惡劣,罪行極其嚴重。據此,對謝某宇以故意殺人罪判處死刑,剝奪政治權利終身。經最高人民法院覈准,謝某宇已被依法執行死刑。

典型意義

家庭暴力施暴者因不滿受害方提出離婚而實施故意傷害甚至故意殺人等嚴重暴力犯罪的案件時有發生,嚴重破壞家庭和諧,影響社會穩定,引起人民羣衆強烈憤慨。針對此類案件,人民法院綜合考慮案件起因、作案動機、過錯責任、犯罪手段、危害後果等量刑情節,依法從嚴懲處,該重判的堅決依法重判,應當判處死刑的堅決依法判處。本案被告人謝某宇不僅有賭博惡習,時常毆打、辱罵妻子,還因不滿妻子起訴離婚,預謀報復殺人,性質極其惡劣,後果特別嚴重。人民法院依法對謝某宇判處死刑立即執行,一方面彰顯了對嚴重家庭暴力犯罪堅決從嚴懲處的鮮明態度,另一方面旨在有力震懾犯罪,警示施暴者和潛在施暴者,家庭不是暴力的遮羞布,肆意踐踏他人尊嚴、健康乃至生命者必將受到法律的嚴懲。

因不堪忍受長期嚴重家庭暴力而殺死施暴人,作案後自首、認罪認罰,依法從寬處罰

基本案情

被告人趙某梅與被害人劉某某(男,歿年39歲)結婚十餘年,婚後育有兩名子女,均未成年。近年來,劉某某經常酒後無故對趙某梅進行謾罵、毆打,致趙某梅常年渾身帶傷並多次臥牀不起,劉某某還以趙某梅家人生命相威脅不許趙某梅提出離婚。劉某某亦謾罵、毆打自己的父母、子女。2023年3月20日22時許,劉某某酒後回到家中,又無端用拳腳毆打趙某梅,並拽住趙某梅的頭髮將其頭部撞在炕沿、櫃角、暖氣等處,致趙某梅面部腫脹、耳部流血,毆打持續近兩個小時。後劉某某上牀睡覺,並要求趙某梅爲其按摩腿腳。趙某梅回想起自己常年遭受劉某某家暴,劉某某還毆打老人、子女,遂產生殺死劉某某之念。次日零時許,趙某梅趁劉某某熟睡,持家中一把尖刀捅刺劉某某胸部,未及將刀拔出,就跑到其姨婆家中。2時許,趙某梅發現劉某某死亡後,撥打110報警電話投案,到案後如實供述犯罪。經鑑定,劉某某系急性失血性休克死亡,趙某梅面部外傷評定爲輕傷二級。劉某某的父母、子女均對趙某梅表示諒解。

案發後,趙某梅被羈押,家中只有年邁多病的劉某某父母和一對未成年子女,失去主要勞動力,僅靠劉某某父母的低保收入和少量耕地租金維持生活,家庭經濟較爲困難。當地婦聯對此高度重視,積極協調爲趙某梅的親屬申請救助款,並會同有關單位到趙某梅家中瞭解情況,幫助解決實際困難。

裁判結果

法院生效裁判認爲,被告人趙某梅故意非法剝奪他人生命,其行爲已構成故意殺人罪。被害人劉某某在婚姻生活中長期對趙某梅實施家庭暴力,案發當晚又無故毆打趙某梅長達近兩個小時,作爲長期施暴人在案件起因上具有明顯過錯。趙某梅因不堪忍受劉某某的長期家庭暴力,在激憤、恐懼狀態下,爲了擺脫家暴而採取極端手段將劉某某殺害,且僅捅刺一刀,未繼續實施加害,犯罪情節並非特別惡劣,可認定爲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條規定的故意殺人"情節較輕"。結合趙某梅作案後主動投案,如實供述全部犯罪事實,系自首,並認罪認罰,取得被害人親屬的諒解等情節,依法從輕處罰。據此,對趙某梅以故意殺人罪判處有期徒刑五年。

典型意義

人民法院在審理涉家庭暴力犯罪案件時,堅持全面貫徹寬嚴相濟刑事政策,對於因長期遭受家庭暴力,在激憤、恐懼狀態下,爲防止再次遭受家庭暴力或者爲了擺脫家庭暴力,而殺害、傷害施暴人的被告人,量刑時充分考慮案件起因、作案動機、被害人過錯等因素,依法予以從寬處罰。但需要特別指出的是,對因家庭暴力引發的殺害、傷害施暴人犯罪從寬處罰,絕不是鼓勵家庭暴力受害者"以暴制暴"。家庭暴力受害者一定要通過法律途徑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避免新的悲劇發生,使自己身陷囹圄,決不能以犯罪來制止犯罪!本案中,人民法院根據被告人趙某梅的犯罪情節、手段及被害人存在明顯過錯等因素,依法認定趙某梅故意殺人"情節較輕",並結合其所具有的法定、酌定量刑情節,予以從寬處罰,實現了天理國法人情相統一,體現了司法的人文關懷。婦聯組織積極開展救助幫扶,加強關愛服務,幫助案涉家庭渡過難關,傳遞"孃家人"的關心與溫暖。

受害者勇於向家庭暴力說"不","法院+婦聯"合力守護婦女權益

基本案情

被告人樑某偉與被害人丁某(女)結婚多年並生育二子。2023年2月3日21時許,樑某偉酒後回家,因抱小孩等瑣事與丁某發生爭吵並將丁某打倒在地,腳踢丁某胸腹部,致丁某6處肋骨骨折,經鑑定損傷程度爲輕傷一級。丁某報警。後梁某偉向公安機關投案,並如實供述犯罪。

案發後,丁某決意離婚,同時向當地婦聯尋求幫助。當地婦聯接到丁某的求助後,高度重視,立即安排相關人員爲其疏導情緒,聯繫法律援助,幫助其向人民法院申請人身安全保護令並提起離婚訴訟。後人民法院簽發人身安全保護令,並判決准予丁某與樑某偉離婚。當地婦聯工作人員在瞭解到家庭變故導致丁某之子產生自卑、厭學情緒甚至輕生念頭的情況後,還幫助聯繫心理諮詢師提供心理輔導。經數次輔導,該未成年人的情緒得到緩解,與母親的關係得以改善,學習成績也有所提高。

裁判結果

法院生效裁判認爲,被告人樑某偉故意傷害他人身體健康,其行爲已構成故意傷害罪。樑某偉僅因瑣事便毆打妻子致其受輕傷一級,犯罪情節惡劣,案發時是否處於醉酒狀態不影響其行爲性質的認定,亦不是從輕處罰的考量因素。樑某偉有自首情節,且自願認罪認罰,可依法從輕處罰。但根據樑某偉犯罪的事實、性質、情節和對於社會的危害程度,對其不宜宣告緩刑。據此,對樑某偉以故意傷害罪判處有期徒刑一年七個月。

典型意義

家庭暴力犯罪發生在家庭內部,外人難以知曉,有些被害人受"家務事""家醜不可外揚"等觀念影響,遭遇家庭暴力後不願或不敢向外界求助,報案不及時甚至不報案的情況較爲普遍。反抗家庭暴力首先需要受害者勇敢站出來,爲自己發聲。本案中,被害婦女在遭受家庭暴力後報警,並前往當地婦聯尋求幫助,之後通過向人民法院申請人身安全保護令和提起離婚訴訟等方式維護自身權益,是積極運用法律武器反抗家庭暴力的正確示範。在此過程中,法院與婦聯協同聯動、密切配合,給予被害婦女和案涉未成年人充分、有效、全面的保護。希望每一位家庭暴力受害者都能夠打消顧慮,勇敢、及時地向公安機關報警或向外界求助,運用法律武器,維護自身合法權益。

虐待共同生活的哺乳期婦女和未成年人,堅決依法懲處

基本案情

被告人劉某坤於2011年9月6日與他人登記結婚。在婚姻存續期間,又隱瞞已婚身份,於2019年與被害人郭某某以夫妻名義共同生活,郭某某之女嶽某某(被害人,時年8歲)隨郭某某與劉某坤共同生活,與劉某坤以父女相稱。劉某坤與郭某某於2021年1月30日生育一子。2021年1月至7月間,劉某坤在家中多次採用拳打腳踢或用鑰匙割劃身體等方式毆打嶽某某及正處於哺乳期的郭某某,致二人全身多處受傷。劉某坤還多次辱罵、恐嚇嶽某某和郭某某,將嶽某某的衣物剪壞、丟棄,對嶽某某、郭某某施以精神摧殘。後郭某某報警,劉某坤被公安機關抓獲。經診斷,嶽某某爲抑鬱狀態、創傷後應激障礙。

裁判結果

法院生效裁判認爲,被告人劉某坤與被害母女共同生活期間,長期多次採取毆打、辱罵、恐嚇等手段對未成年女童及哺乳期婦女的身心予以摧殘、折磨,情節惡劣,其行爲已構成虐待罪;劉某坤已有配偶又與他人以夫妻名義同居生活,其行爲已構成重婚罪,應依法並罰。據此,對劉某坤以虐待罪判處有期徒刑一年六個月,以重婚罪判處有期徒刑一年,決定執行有期徒刑二年四個月。

典型意義

虐待是實踐中較爲多發的一種家庭暴力,形式上包括毆打、凍餓、強迫過度勞動、限制人身自由、恐嚇、侮辱、謾罵等。與故意殺人、故意傷害相比,虐待行爲並不會立即或直接造成受害者傷亡,尤其是虐待子女的行爲往往被掩蓋在"管教"的外衣之下,更加不易被發現和重視。但虐待行爲有持續反覆發生、不斷惡化升級的特點,所造成的傷害是累計疊加的,往往待案發時,被害人的身心已遭受較爲嚴重的傷害。本案中,被告人劉某坤在長達半年的時間內,多次辱罵、恐嚇,甚至毆打共同生活的母女二人,致二人全身多處受傷,並致被害女童罹患精神疾病,情節惡劣。人民法院對劉某坤以虐待罪依法懲處,昭示司法絕不姑息家庭暴力的堅決立場,同時提醒廣大羣衆理性平和地對待家庭矛盾、採用科學合理的方法教育子女。需要指出的是,本案被告人在婚姻存續期間與被害婦女以夫妻名義共同生活,構成重婚罪,雖然法律對此同居關係予以否定評價,但並不影響其與被害母女形成事實上的家庭成員關係,不影響對其構成虐待罪的認定與處罰。

拒不執行人身安全保護令,情節嚴重,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基本案情

被告人王某輝與妻子王某某於2019年4月29日協議離婚。離婚後,雙方仍共同居住,王某輝頻繁打罵、威脅王某某。2023年8月25日王某輝再次毆打王某某,後被公安機關處以行政拘留七日及罰款人民幣三百元。同年9月,王某某撥打婦女維權公益服務熱線12338求助,後在婦聯工作人員的指引與協助下準備報警回執、就醫證明等證據,於同年10月12日到當地婦聯與人民法院聯合設立的"家事訴聯網法庭"向法院申請人身安全保護令。次日,人民法院簽發人身安全保護令,裁定禁止王某輝對王某某實施毆打、威脅等家庭暴力行爲,禁止王某輝騷擾、跟蹤、接觸王某某及女兒。裁定有效期爲生效之日起六個月。

同年11月28日,被告人王某輝再次毆打王某某及王某某同事,次日被公安機關處以行政拘留十日及罰款人民幣五百元。王某某向當地婦聯維權服務中心反映又被王某輝威脅、恐嚇。市婦聯工作人員在瞭解情況後,認爲王某輝的行爲已違反人身安全保護令,建議王某某報警並留存相關證據,向法院反映情況。社區及街道婦聯迅速聯合街道綜治辦及派出所對案件進行研判,密切關注王某輝動態,聯繫王某輝親屬開展勸導,加強王某某住處的安保措施。同年12月6日,法院辦案人員對王某輝違反人身安全保護令的行爲進行了訓誡及勸導,王某輝書面保證以後不再犯。同月9日至12日,王某輝通過微信、短信等方式多次向王某某發送刀具照片、農藥物流信息截圖等人身威脅信息。法院辦案人員以電話方式再次對王某輝進行訓誡。此後,王某輝仍繼續向王某某發送多條人身威脅信息。同月15日,人民法院決定對王某輝司法拘留十五日,並將案件線索移送公安機關。后王某輝被公安機關抓獲。

裁判結果

法院生效裁判認爲,被告人王某輝對人民法院簽發人身安全保護令的生效裁定有能力執行而拒不執行,情節嚴重,其行爲已構成拒不執行裁定罪。綜合王某輝歸案後如實供述、認罪認罰等情節,對王某輝以拒不執行裁定罪判處有期徒刑八個月。

典型意義

人身安全保護令制度自2016年3月1日設立以來,對預防家庭暴力發揮了重要作用。但實踐中違反人身安全保護令的行爲時有發生,嚴重影響人身安全保護令的實施效果。法律的生命在於實施,裁判的價值在於執行。人身安全保護令絕非一紙空文,是嚴肅的法院裁決,一經作出必須得到尊重和執行。拒不履行人身安全保護令,是對司法權威的挑戰,必將受到嚴懲。本案中,被告人王某輝違反人身安全保護令,情節嚴重,人民法院對其以拒不執行裁定罪定罪處罰,充分捍衛了法律的尊嚴和權威,保障了人身安全保護令的執行,讓人身安全保護令真正成爲維護家庭暴力受害者合法權益的有力武器。同時,本案也反映出家庭暴力反覆性和長期性的特點,再次提醒家庭暴力受害者,一旦遭受家庭暴力可以向公安機關報案或者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訴,也可以向婦聯、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等單位投訴、反映,及時尋求幫助,通過法律武器更好保障自己的人身安全和合法權益。

(總檯央視記者 張賽 程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