火燒家樂福害損失4.2億 桃檢偵結主謀符合自首要件
中壢區24小時營業的家樂福中原店去年12月3日凌晨失火,30名顧客及員工倉皇逃生,損失約4.2億餘元;警消事後調查,3名20至25歲的郭、黃及周姓男子相約逛賣場,在地下一樓清潔用品區玩鬧,其中郭男向警方自首拿殺蟲劑噴打火機後放回架上釀災,桃園地檢署偵結,將郭男依公共危險罪嫌起訴,至於同行黃、周2人因罪嫌不足予以不起訴處分。
起訴事實指出,家住大園區的20歲郭男去年12月3日凌晨3點30分,與黃姓、周姓友人相約至家樂福中原店購物,3點48分逛至地下一樓52排購物走道清潔用品區時,郭任意拿起貨架上的1罐殺蟲劑,再取出隨身攜帶的打火機點火,並將殺蟲劑朝打火機的火焰噴霧1次,3人突然被瞬間產生的火光及熱氣驚嚇,郭在未確認殺蟲劑噴嘴是否仍有殘存餘火的情況下,逕自將殺蟲劑放回貨架,並與黃、周離開該處,繼續前往其他區域購物。
同日凌晨3點57分,由於那罐殺蟲劑上的火焰未熄滅,而讓貨架上其他殺蟲劑接續着火併爆炸,火勢因而迅速延燒,除了造成家樂福中原店內物品燒燬、煙燻無法使用,一樓及地下一樓牆壁及天花板均受嚴重煙燻而喪失主要效用,也讓建物結構損壞,經結構技師進行火災結構損害修復鑑定,並進行修復及補強,總計造成該店資產及商品庫存損失約新臺幣4億2600餘萬元。
警方調查起火原因,於同日凌晨4點35分在家樂福中原店外機車停車格旁盤查滯留的郭、黃及周等3男,發現3人表情木然、驚恐、語塞,郭向警坦承其爲肇事者,並願接受裁判等語,隨即由員警扣得點火用的打火機。
檢方認爲,郭男所爲犯公共危險罪的失火燒燬現有人所在之建築物罪嫌,於火災事故發生後、偵查機關未發覺犯罪行爲人之前,主動向到場處理警員自承其爲肇事者,符合自首要件。
至於家樂福公司指控,郭於案發前,與同行黃、周討論網路有人拿殺蟲劑噴已點燃的打火機,可導致起火燃燒的實驗,認爲被告郭男明知拿殺蟲劑往火源噴灑會引發火勢,是故意爲之,但檢察官認爲,這僅能證明被告知道噴灑殺蟲劑瞬間可能引起短暫火光,無法證明他是故意將存有餘火的殺蟲劑放回架上釀火災,同行黃、周也證稱,不清楚放回架上的殺蟲劑是否有餘火,再根據郭男遭盤查時,緊張、語塞等情狀判斷,這件火災應是出於郭男的過失行爲所致。
家樂福中原店2023年12月3日凌晨3點57分突然發生火警,原來是逛賣場的20歲郭男拿殺蟲劑噴打火機釀災,事後向警方自首,桃園地檢署偵結,將郭依公共危險罪起訴,至於同行的黃、周2男則因罪證不足予以不起訴處分。記者陳恩惠/翻攝
家樂福中原店2023年12月3日凌晨3點57分突然發生火警,原來是逛賣場的20歲郭男拿殺蟲劑噴打火機釀災,事後向警方自首,桃園地檢署偵結,將郭依公共危險罪起訴,至於同行的黃、周2男則因罪證不足予以不起訴處分。記者曾增勳/攝影
家樂福中原店2023年12月3日凌晨3點57分大火,損失4.2億餘元,桃園地檢署偵結,將點火釀禍的郭男(左1)起訴,同行黃、周2男予以不起訴處分。記者陳恩惠/翻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