黃永昌詐領助理補助款2千萬餘 爲「這原因」法院判緩刑3年

黃永昌詐領助理補助款2千萬餘,法院認定非挪己用僅判1年徒刑、緩刑3年。黃永昌。(資料照)

新北市議員黃永昌從2006年擔任民代間,與妻子張淑玲和陳姓助理以親友人頭向議會詐領2028萬多元的公費助理費,被依貪污治罪條例起訴。新北地方法院認爲,黃永昌雖確實僞造文書詐領補助款,但非挪作爲己用,依僞造文書罪處1年徒刑、3年緩刑。

檢方指出,黃永昌擔任臺北縣及新北市議會議員期間,明知議員每人只可聘用6至8人的公費助理,且公費助理補助費不得超過24萬元,助理每人每月支領金額也不可超過8萬元,但黃卻與妻子張淑玲和陳姓助理利用職權,在2009年間以9位親友之名向新北市議會申報助理費,至2020年7月爲止,詐領高達2028萬4579元的助理費用。

檢方認定,黃將款項匯入私人帳戶,並用來繳納私人票款、繳付家族經營的學成保全員工薪資,但院方認定,黃永昌另私聘23人當作助理,所支付已超出詐領補助費,即未用做於私途,僅構成僞造文書。

合議庭認爲,黃永昌歷任多屆議員,僅因一時失慮而犯罪,應無再犯之虞,審酌其參與程度,以及造成新北市議會補助議員公費助理費覈銷正確性危害非輕等,依使公務員登載不實罪處1年徒刑,緩刑3年,但須於指定期間內向公庫支付200萬元期望藉此建立其知法守法、違法受罰的正確觀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