環團按鈴控告 龍崎歐欣、南鐵東移環差分析違法

▲針對龍崎歐欣南鐵東移地下化二案,環保團體臺南地檢署按鈴控告南市政府單位涉嫌違法圖利。(圖/環盟提供)

記者林悅/南市報導

針對龍崎歐欣、南鐵東移地下化二案,環保團體29日上午到臺南地檢署按鈴控告臺南市政府、環保署、歐欣公司行政院退輔會、交通部經濟部工業局等單位涉嫌違法圖利。

環保團體認爲,臺南市政府等單位涉嫌欺騙,違反環境影響評估法16-1條,在沒有目的事業主管機關之核發「開發許可」, 環保署受理開發單位提出「環境現況差異分析」與審查,而參與審查包括臺南市政府、環保署、歐欣公司、行政院退輔會、交通部、經濟部工業局等,涉嫌護航審查,沒有要求提出開發許可。

臺南市環境保護聯盟黃安調理事長表示,環評法16-1條明文規定,通過環評舊案,如龍崎歐欣案,在目的事業主管機關經濟部工業局核發開發許可後,纔可以提環境現況差異分析,但是92年通過環評的龍崎歐欣案,沒有做水保計劃依水保法12條第2項規定,經濟部工業局根本不能核發開發許可,所以龍崎歐欣公司98年提出環差屬違法,環保署不能受理,請地檢署追究環保署涉嫌圖利、臺南市政府明知沒有水保計劃、經濟部工業局明知沒有核發開發許可等,涉嫌圖利護航龍崎掩埋場案之環境現況差異分析通過。

臺灣水資源保育聯盟李建畿理事長表示,許多舊案通過環評,很可能是爭議大,龍崎掩埋場開發案,開發單位爲歐欣公司,退輔會有24%股權,南鐵東移地下化案開發單位爲交通部,這二案原本是公部門開發,但都有轉與民間合作或股權轉給民間情形,開發案如果有爭議,也不能便宜行事違法改以環差審查,沒有開發許可就是新案,應重做環評。

臺灣水資源保育聯盟學術召集人陳椒華表示,85年環保署通過南鐵地下化案環評,97年交通部鐵工局向環保署提出該案環差及環境現況差異分析,99年通過。本案同是違反環評法16-1條,在沒有85年通過環評案的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核發的開發許可,也沒有原通過環評案的都市計劃審查覈可,依法不能提出環境現況差異分析,如果有新案,應重新環評,不能以簡單環差審查。環團控告歐欣公司欺騙,控告臺南市政府、環保署、經濟部工業局、交通部、退輔會等各政府單位涉嫌圖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