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鄂州:買首套二套新建商品住房,均可提取公積金付首付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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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月31日,湖北省鄂州市住房公積金管理委員會發布關於印發《鄂州市住房公積金進一步支持房地產市場平穩健康發展的若干措施》的通知。《通知》自2024年11月1日起執行,執行期限至2026年12月31日。

文件提出,進一步支持提取住房公積金支付首付款。將在鄂州市行政區域內新購買“首套”新建商品住房可申請提取住房公積金支付首付款,放寬至“首套、第二套”均可申請。該款項劃入商品房預售資金監管賬戶。

同時,進一步優化“又提又貸”政策。繳存人家庭在鄂州市行政區域內新購買首套和第二套商品住房,提取住房公積金支付購房首付款後,還可申請住房公積金貸款。同套房提取與貸款總金額不得超過房屋總價。

進一步放寬家庭互助購房政策。在鄂州市行政區域內新購商品住房的購房人,其直系親屬可按相關政策申請住房公積金提取和貸款,不再限定爲首套。

取消貸款次數限制。繳存人住房公積金貸款已結清的,再次購買本市自住住房,申請住房公積金貸款不受貸款次數限制。

《鄂州市住房公積金進一步支持房地產市場平穩健康發展的若干措施》原文如下:

爲貫徹黨中央、國務院決策部署,切實把政策紅利轉化爲發展實效,促進我市房地產市場止跌回穩,按照市委、市政府工作安排,結合我市實際,現制定鄂州市住房公積金進一步支持房地產市場平穩健康發展的若干措施。

一、進一步優化新購本市商品房住房套數認定標準。在鄂州市行政區域內新購自住住房的繳存人家庭(包括借款人、配偶及未成年子女,下同),住房套數以所購住房所在區(鄂城區、華容區、梁子湖區、葛店經濟開發區、臨空經濟區)的住房擁有套數覈算。

二、進一步支持提取住房公積金支付首付款。將在鄂州市行政區域內新購買“首套”新建商品住房可申請提取住房公積金支付首付款,放寬至“首套、第二套”均可申請。該款項劃入商品房預售資金監管賬戶。

三、進一步優化“又提又貸”政策。繳存人家庭在鄂州市行政區域內新購買首套和第二套商品住房,提取住房公積金支付購房首付款後,還可申請住房公積金貸款。同套房提取與貸款總金額不得超過房屋總價。

四、進一步放寬家庭互助購房政策。在鄂州市行政區域內新購商品住房的購房人,其直系親屬可按相關政策申請住房公積金提取和貸款,不再限定爲首套。

五、全面開展異地貸款業務。凡異地繳存職工在鄂州市購房均可申請住房公積金貸款,不受戶籍限制。

六、統一首套房和二套房的房貸最低首付比例。不再區分首套、二套住房,最低首付款比例統一爲15%。

七、取消貸款次數限制。繳存人住房公積金貸款已結清的,再次購買本市自住住房,申請住房公積金貸款不受貸款次數限制。

八、取消貸款離婚期限制。取消原離婚需滿12個月才能申請貸款的限制,符合相關條件在本市購買商品自住住房即可申請公積金貸款。

九、調整優化貸款額度計算方式。在計算借款人還貸能力時,月還款額(含其他債務)與月收入比由50%調整至60%;從首套放寬至首套、第二套,公積金貸款額度覈定暫不與借款人住房公積金繳存時間係數和賬戶餘額掛鉤,商轉公貸款除外。

十、支持靈活就業人員申請住房公積金貸款。返鄉就業創業人員、進城務工人員、新市民、新青年,以靈活就業人員身份一次性繳存6個月公積金,在我市購買首套商品住房的,可以申請住房公積金貸款。

十一、加大對申請購買配售型保障性租賃住房公積金貸款支持。繳存人家庭購買經住房和城市更新局認證的配售型保障性租賃住房申請個人住房公積金貸款的,可貸款額度按規定已計算後的貸款額度上浮20%,但不超過市住房公積金管委會規定的個人住房貸款最高額度。

本《通知》自2024年11月1日起執行,執行期限至2026年12月31日。上述措施中新建商品房以商品房預售合同登記備案時間爲準,二手房以不動產權證書登記時間爲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