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九江:可提取住房公積金支付購房首付款
央廣網北京1月30日消息(記者門庭婷)1月29日,江西省九江市住房和城鄉建設局印發《九江市提取住房公積金支付購房首付款業務實施細則》(以下簡稱《實施細則》),對提取住房公積金支付購房首付款的辦理條件和辦理流程進行了詳細規定。
提取住房公積金支付購房首付款是指:九江市住房公積金繳存職工(以下簡稱“職工”)在九江市行政區域內購買一手房(房地產開發企業開發建設並出售的用於個人自住的住房)的,可向九江市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以下簡稱“公積金中心”)申請提取住房公積金個人賬戶存儲餘額支付購房首付款,提取金額不得超過《商品房認購協議》中註明的購房首付款。
對於辦理條件,《實施細則》顯示,職工所購住房的房地產開發企業在本市(含縣、市、區)住建部門設立預售資金監管賬戶且支持職工辦理“提取住房公積金支付購房首付款”業務。職工住房公積金賬戶爲正常狀態且符合購房提取條件。
在辦理流程上,《實施細則》明確,一是職工與房地產開發企業簽訂《商品房認購協議》,雙方當事人應當在協議中註明“提取住房公積金支付首付款”,並支付除提取住房公積金外的其他首付款自有資金。
二是房地產開發企業向職工出具《房地產開發企業承諾書》。
三是職工攜帶本人身份證、《商品房認購協議》《房地產開發企業承諾書》至公積金中心網點辦理提取手續,符合提取條件的職工當場填寫《提取承諾書》;公積金中心即時受理“住房公積金提取支付購房首付款”業務。
四是職工提取的住房公積金轉入房地產開發企業預售資金監管賬戶後,房地產開發企業應在7個工作日內將購房首付款發票及《商品房買賣合同》備案號,通過指定郵箱傳遞至公積金中心受理部門辦理業務材料歸檔手續。
《實施細則》還提到,職工不能委託他人代辦“提取住房公積金支付購房首付款”業務,符合提取條件的其他共有產權職工(配偶等)應當同時到場一次性辦理。
《商品房認購協議》發生變更的,職工應當重新辦理提取手續;《商品房認購協議》已經撤銷或解除且提取的住房公積金尚未劃轉的,職工應當聯繫公積金中心撤銷提取手續;《商品房認購協議》已經撤銷或解除且提取的住房公積金已經劃轉的,房地產開發企業應當在7個工作日內及時退回已提取的資金;逾期未予退回所提資金的,公積金中心有權聯繫住建部門督促房地產開發企業退回所提取住房公積金(退回金額以職工所提取的住房公積金金額爲限)。
對利用虛假業務套取住房公積金的職工及房地產開發企業,一經查實,將依據有關規定從嚴處理。職工以自有資金支付購房首付款的,按《九江市住房公積金提取管理辦法》辦理。轉入房地產開發企業的住房公積金提取金額,房地產開發企業無權支付給職工。
此外,職工提供的商品房預售資金監管賬戶信息與實際不符的,以住建部門信息爲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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