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土劃爲4大分區! 「國土計劃法」5月1日上路
內政部29日表示,攸關國土永續發展的《國土計劃法》,將於今年5月1日拍板施行,未來由各級主管機關擬定「國土計劃」,劃設「國土保育地區」、「海洋資源地區」、「農業發展地區」及「城鄉發展地區」等4種國土功能分區,明確區分土地利用方式,建立國土新秩序。
內政部今日表示,爲確保國土安全,政府積極推動《國土計劃法》草案立法作業,82年迄今,行政院6度函送立法院審議,歷經20餘年,於去年12月18日經立法院三讀通過,並由總統於今年1月6日公佈,完成立法程序,行政院則定於今年5月1日施行,讓國土永續發展邁入新的里程碑。
內政部指出,《國土計劃法》施行後,未來將由各級主管機關擬定「國土計劃」,劃設「國土保育地區」、「海洋資源地區」、「農業發展地區」及「城鄉發展地區」等4種國土功能分區,取代現行非都市土地11種使用分區及19種使用地,明確劃分土地利用方式,引導土地有秩序開發利用,且不得因個案開發需要,申請變更國土功能分區,所有土地利用方式都應符合國土計劃及其相關管制規定。
依據規定,《國土計劃法》施行後2年內,內政部應公告實施「全國國土計劃」;施行後4年內,直轄市、縣(市)政府應公告實施「直轄市、縣(市)國土計劃」;施行後6年內,直轄市、縣(市)政府應公告「國土功能分區」,亦即民國111年5月1日前,《國土計劃法》將全面上路,屆時「區域計劃法」及相關「區域計劃」將予以廢止。
另外,內政部也說,《國土計劃法》授權應訂定21項子法,亦將於108年全數完成,而對於涉及與人民權利義務關係密切部分,例如116年後國土保育費隨水電附徵額度、民衆檢舉獎金制度等,將適時召開公聽會,以廣徵各界意見。
內政部還說,爲減緩新法對民衆的衝擊,針對未來不符合國土功能分區管制規定的建築物或設施,如屬區域計劃實施前就已經存在,或區域計劃實施後合法申請設置,可維持原來的使用;但若屬於區域計劃實施後的非合法建築物或設施等違建,不會就地合法,仍會依法進行查處,另外,針對土地因劃設國土功能分區,導致劃設前屬合法可建築用地,被劃爲國土保育地區的非可建築用地,不能再開發建築的部分,將設置「國土永續發展基金」,給予適當補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