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健局邏輯不通
2月22日國健局召開「煙品健康福利捐評估座談會議」,廣邀各界團體代表參加,會議中,國健局孔副局長提及「開徵煙捐是爲了以價制量,降低吸菸率」,但是又接着說:「吸菸者造成個人及社會健康成本增加,所以開徵煙捐以補貼健保」。
筆者在會議中立刻指出這兩套邏輯互相矛盾:若根據前者,煙捐調漲後吸菸率降低、二手菸情況改善,可以作爲繼續調漲的理由;若根據後者,既然吸菸率已降低、二手菸情況已改善,則不應繼續調漲煙捐。前者乃否定吸菸的正當性,所以即使因吸菸而增加的健康成本降低,仍主張繼續調漲煙捐;後者比較尊重吸菸爲合法的嗜好,在充份告知個人及社會的健康風險後,如果選擇吸菸,則課予煙捐,讓吸菸者負擔因吸菸而增加的健康成本。
由我國《菸害防制法》內對於煙捐的「計徵方式」及「法定用途」來看,皆是比較符合後者邏輯,詳述如下:
目前我國煙捐的計徵採用從「量」的方式,以煙品的消費量多寡(支或公斤)爲計徵的基礎,雖然就消費稅制而言,課稅的方法本來就有從價與從量二者可供選擇,但不同的方法背後,立論的依據與課稅的意涵有所差別,不可隨便混淆。「以量計徵」表示煙品消費者除了應負擔製造煙品的成本之外,尚需負擔因此造成的個人及社會健康成本,而吸菸對健康的傷害也是以「量」計算,所以政府藉由課煙捐來校正或控制此行爲。換言之,無論購買高價煙或低價煙,只要吸菸的量越多,負擔的煙捐就越多。
相對的,若是從「價」計徵,依煙價課徵固定比率的煙捐,則比較符合「以價制量」的邏輯。因爲購買高價煙與低價煙的消費者對20元(現行煙捐)的感受不同,並且20元佔總煙價的比率也不同,若要「以價制量」則應該改爲從價計徵,纔會對消費不同價位煙品的消費者,產生同樣的抑制效果,且才符合稅賦公平原則。否則一方面想「以價制量」,另一方面又「從量計徵」,豈不是對高價煙品消費者的效果不彰?而且有鼓勵消費高價煙(負擔稅率較低)之嫌。
再以「法定用途」來看,現行煙捐有7成用於「全民健康保險之安全準備」(即補貼健保),這同樣符合「吸菸者造成個人及社會健康成本增加,所以開徵煙捐以補貼健保」的邏輯,而非「以價制量」。若依「以價制量」邏輯,則煙捐應大部份用於菸害防制等預防性工作,有效降低吸菸率,而非亡羊補牢的補貼健保,由吸菸者負擔較多的全民健康成本。
最後,我們前有「菸酒公賣」,現有國營菸酒公司,若否定吸菸的正當性,不尊重吸菸爲個人可以選擇的合法嗜好,又該如何自圓其說?國健局邏輯不通,莫再貽笑大方。
●作者朱政騏,臺北,博,世新大學通識教育中心兼任講師,臺灣相思草人權促進協會理事長。本文言論不代表本報立場。ET論壇歡迎更多參與,投稿請寄editor@ettoday.net