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會改革法案暫時處分 憲法法庭從六大部分檢視幾都裁準

四機關聲請國會改革法暫時處分 憲法法庭今幾乎都裁準。本報資料照片

立法院通過立法院職權行使法、刑法藐視國會罪,引發擴權爭議,民進黨立法院黨團、行政院、總統、監察院相繼聲請法規範憲法審查及暫時處分,憲法法庭10日就暫時處分部分行準備程序,經多日密集評議,今針對六大部分都裁準,僅修前的立職法第25條、第45條及第47條規定可以暫予適用。

應暫時停止適用條文的第一部分是「聽取總統國情報告」,憲法法庭認爲立院在憲法沒有明文規定下,課予總統義務,要求應即時或限期迴應立法委員的口頭或書面提問,產生是否逾越立法院職權分際,致有牴觸憲法權力分立原則之違憲疑義。

第二部分是「聽取報告與質詢」,新法規定被質詢人不得拒絕答覆、拒絕提供資料、隱匿資訊、虛僞答覆或有其他藐視國會行爲,還設罰鍰、彈劾、追訴刑事責任條款。憲法法庭指出在憲法權力分立體制下,除對總統、副總統的彈劾由立法院行使外,對其餘政府人員之彈劾權專屬監察院;至移送懲戒權,除由監察院提出彈劾案方式行使外,依法有受懲戒情事的公務員所屬行政或主管機關首長,亦得依法爲之,屬行政權一環。立法院對同屬平行憲法機關之行政院院長及所屬部會首長,於憲法權力分立原則下,是否享有移送彈劾之權,有疑義。

第三部分是「人事同意權之行使」,因新法影響總統依憲法相關規定,就司法院、考試院與監察院等憲法機關及審計長所享有的人事提名權,及總統或行政院院長就相關法律所定人事提名權之有效行使外,其規定內容亦足可牽制相關憲法機關、特定行政機關或職務之適時組成及其有效運作,並妨害憲法實現特別公益,憲法法庭認爲有暫停適用的迫切必要性與手段上的無可替代性。

「調查權之行使」爲第四部份,憲法法庭指出立法院調查權是立法院行使憲法職權所必要的輔助性權力,但其所得調查的對象或事項等,應受憲法權力分立與制衡原則限制,這已經司法院釋字第585號解釋釋示。要求提供資料、調閱文件及命相關人員爲證言與接受詢問等的規定,憲法沒明文規定,可能進一步引發立法院與其他憲法機關間的權限與功能分配、憲法職權行使之競合等憲法權力分立與制衡的憲政爭議,對憲法權力分立原則下的憲政運作影響甚鉅。

第五部分爲「聽證會之舉行」,憲法法庭認爲如暫停適用新法,除可及時有效避免自由民主憲政秩序下的權力分立原則等極重要公益,及人民受憲法保障的相關權利,遭受難以回覆的重大損害外,以暫時處分暫停適用,實僅延後規定適用的時點,並未改變規範內容。

刑法「藐視國會罪」爲第六部分,憲法法庭認爲刑法中首度以公務員於立法院聽證或受質詢時的表意行爲,作爲犯罪行爲予以處罰;究其規範脈絡,應是配合職權行使法第25條第2項、第9項及第59條之5第5項規定所爲刑罰規定。因此犯罪的構成應以對相關政府官員所課予的陳述義務爲前提。因這些刑罰前提所在的規定均已暫停適用,本條刑罰規定如不暫停適用,則因任何人都可能爲犯罪而告發,檢察機關即應依法處理,從而被告發人將因本條規定而受犯罪追訴,蒙受難以回覆的程序性重大不利益。

換句話說,4憲政機關聲請的暫時處分,憲法法庭幾乎都裁準。

本案部分,憲法法庭將於8月6日行言詞辯論,依憲法訴訟法規定,應在11月6日前宣判,但必要時可以延長2個月;現有的15名大法官,有7人將在10月底任滿。賴清德總統13日出席民進黨國務青旗艦營,與學生談民主時提及釋憲案,指若政黨沒接受大法官的解釋,人民就會有噓聲,「青鳥會飛出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