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二生水壺注硼砂毒同學 法院裁定保護處分

嘉義地院發言人洪裕翔說明依《少年事件處理法》裁定非行少年的保護處分。(廖素慧攝)

嘉義市1名國學生同學水壺注入稀釋的硼砂毒害」同學,受害學生家長不滿少年法庭法官雙方3萬元和解,嘉義地院12日發佈新聞表示,此少年的罪證未構成殺人未遂罪,但確實不當,已裁定保護處分,3萬元是少年家屬提出能負擔的金額,不是法官提出。

嘉義地院法官兼發言人洪裕翔表示,此少年事件經法院調查後,認爲依現有證據並不足以認定少年的行爲已符合殺人未遂的要件,法官當庭也向被害人解釋。

但依《少年事件處理法》認定少年觸犯傷害未遂的「曝險行爲」,意即法律不允許的行爲,故仍對少年裁定保護處分,日後將交由少年保護官輔導

洪裕翔表示,至於和解的部分,是法官詢問被害人可以接受的金額後,少年家屬表示只能負擔3萬元,因而3萬元的金額並非法官提出。

經法官勸諭雙方後,少年家屬雖有提高和解金額,但差距過大而破局,法官當庭告知被害人雖然和解不成,日後被害人仍可對加害人求償。

(中時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