光大集團原董事長唐雙寧貪污、受賄案一審開庭
北京商報訊(記者 李海顏)據最高人民法院官方微信,9月25日,河北省唐山市中級人民法院一審公開開庭審理了中國光大集團股份公司原黨委書記、董事長唐雙寧貪污、受賄一案。
唐山市人民檢察院起訴指控:2003年4月,被告人唐雙寧利用擔任中國人民銀行銀行監管一司司長職務上的便利,將其保管、使用的價值人民幣301.5萬元公共財物據爲己有。2000年至2017年,被告人唐雙寧利用擔任中國人民銀行銀行監管一司司長,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黨委委員、副主席,中國光大集團股份公司黨委書記、董事長,中國光大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黨委書記、董事長等職務上的便利,爲有關單位和個人在職務調整、貸款獲取等事項上提供幫助,直接或者通過他人非法收受財物共計人民幣1102萬餘元。檢察機關提請以貪污罪、受賄罪追究唐雙寧的刑事責任。
庭審中,檢察機關出示了相關證據,被告人唐雙寧及其辯護人進行了質證,控辯雙方在法庭的主持下充分發表了意見,唐雙寧進行了最後陳述並當庭表示認罪悔罪。庭審最後,法庭宣佈休庭,擇期宣判。
據瞭解,1月15日,最高人民檢察院官網發佈公告稱,唐雙寧涉嫌貪污、受賄一案,由國家監察委員會調查終結,移送檢察機關審查起訴。最高人民檢察院依法以涉嫌貪污罪、受賄罪對唐雙寧作出逮捕決定。
4月12日,最高人民檢察院官網再發公告稱,唐雙寧涉嫌貪污、受賄一案,由國家監察委員會調查終結,經最高人民檢察院依法指定,由河北省唐山市人民檢察院審查起訴。唐山市人民檢察院已向唐山市中級人民法院提起公訴。檢察機關在審查起訴階段依法告知了被告人唐雙寧享有的訴訟權利,並訊問了被告人,聽取了辯護人的意見。檢察機關起訴指控:唐雙寧利用擔任中國人民銀行銀行監管一司司長職務上的便利,將其保管、使用的公共財物據爲己有,數額特別巨大;唐雙寧利用擔任中國人民銀行銀行監管一司司長,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黨委委員、副主席,中國光大集團股份公司黨委書記、董事長,光大銀行黨委書記、董事長等職務上的便利,在職務調整、貸款獲取等事項上爲他人謀取利益,非法收受他人財物,數額特別巨大,依法應當以貪污罪、受賄罪追究其刑事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