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於徐翔、徐長江一案,文峰股份公告:對賠償義務承擔連帶責任

9月4日,文峰股份發佈了關於投資者訴訟事項的公告。

近日,公司收到江蘇省南京市中級人民法院(以下簡稱“南京中院”或“法院”)送達的《民事判決書》【(2021)蘇 01 民初 2281 號】,南京中院就原告劉某某、周某某等 4 名自然人投資者與徐翔、徐長江、文峰股份操縱證券市場責任糾紛一案作出一審判決,要求被告徐翔、徐長江賠償合計損失1102627.55元,文峰股份對上述賠償義務承擔連帶責任,並在實際承擔責任後有權向被告徐翔、徐長江追償。

據公告,原告劉某某、周某某等 4 名自然人投資者向南京中院提起訴訟,稱其購買文峰股份股票存在損失,該損失系徐翔與文峰股份時任董事長徐長江合謀,實施操縱證券交易市場行爲所致,文峰股份在此期間配合發佈相關信息,徐翔、徐長江、文峰股份應當依法對其投資損失承擔賠償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