慣老闆踢鐵板!課長被公司告知「沒加班費」 告上法院獲28萬
彰化1家機械廠許姓業務課長,因領不到加班費憤而告上法院,法官判機械廠,需再給付許男289917元加班費,可上訴。(吳建輝攝)
彰化1家機械廠許姓業務課長,因工作業務繁忙,公司又緊迫逼人,不得已加班來完成工作,但公司卻私下告知,其爲主管工作爲責任制,因此不得領加班費,但因工作量越來越大,讓許男無法在忍受,一狀告上法院,最後法官判機械廠,需再給付許男289917元加班費,可上訴。
判決書指出,許男因專業能力佳,公司賦予重擔,除計算圖紙外,報價、議價等工作都由許男負責,時常必須加班才能完成工作,但公司拒絕籤核加班申請,讓許姓課長3年間一共少領292525元的加班費,許男多次爭取未果,最後不滿才向公司提告。
但公司辯稱,公司不鼓勵員工加班,要加班需當日退勤前或前1天工作日提出,且時常會有員工爲避開下班尖峰車潮,會短暫停留公司聚餐,未必是加班,認爲相關規定許男都熟悉,是自己未依規定提出申請,要求加班費爲無理由。
但法官審理時,有同事證稱公司加班是常態,時常有客戶下午才送來圖面,還要求儘快報價,公司高層會直接到辦公室,或是打電話「詢問」,要求課長限時完成,開早會時還會質問爲何沒在客戶要求時間內完成,法官認爲,這樣足認確有加班之必要事實。
最後法官審理,按勞基法規定試算,原告從2016年5月至2019年6月,應得請領加班費共292525元,有出勤紀錄可證,依勞動基準法第24條、第39條等規定,扣除2017年4月給付部分加班費等,被告還須給付289917元給許男,可上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