官方:嚴禁銀團成員越過代理行直接進行貸款發放、回收
中新經緯10月12日電 國家金融監督管理總局發佈《銀團貸款業務管理辦法》,嚴禁各銀團成員越過代理行直接進行貸款發放、回收。
據國家金融監督管理總局網站12日消息,爲進一步優化完善銀團貸款業務管理和監管,推動銀團貸款業務規範健康發展,國家金融監督管理總局對《銀團貸款業務指引》(以下簡稱《指引》)進行了修訂,形成了《銀團貸款業務管理辦法》(以下簡稱《辦法》),現正式發佈。
國家金融監督管理總局有關司局負責人表示,《辦法》重點修訂的內容包括:一是明確監管導向,要求銀行開展銀團貸款業務要更好支持實體經濟發展,同時有效防範化解風險。二是豐富銀團籌組模式、優化分銷比例和二級市場轉讓規則,提升開展銀團貸款業務的便利性。三是規範銀團收費的原則和方式,進一步完善銀團定價機制。四是對銀團貸款管理提出了更爲系統化的要求。此外,本次修訂將“指引”修改爲“辦法”,並增加了監督管理等相關內容。
上述負責人進一步介紹,《辦法》從籌組模式、分銷比例和二級市場轉讓等方面對銀行開展銀團貸款業務的要求進行了優化:
從籌組模式看,《指引》規定銀團貸款應當基於相同條件,《辦法》則納入分組銀團模式,改變了當前銀團模式較爲單一的現狀,提升銀行開展銀團貸款業務的積極性。銀行可以通過期限、利率等貸款條件分組,在同一銀團貸款合同中向客戶提供不同條件的貸款。分組銀團貸款一般不超過三個組別,各組別原則上需要兩家或兩家以上銀行參加,僅有一家銀行的組別不得超過一個,且應當設置統一的代理行。
從分銷比例看,《辦法》按照兼顧效率和風險分散的原則,將單家銀行擔任牽頭行時承貸份額和分銷份額的原則下限分別由20%、50%調整爲15%、30%;增加了對設置副牽頭行、聯合牽頭行時的承貸份額要求,規定每家牽頭行承貸份額原則上不得少於銀團融資金額的10%,每家銀行的承貸份額原則上不得高於70%。
從二級市場轉讓看,《辦法》允許銀行將銀團貸款的餘額或承貸額部分轉讓,但只能以未償還的本金和利息整體按比例拆分形式進行。這能夠進一步活躍銀團貸款二級市場,釋放沉澱的信貸資源。銀行應根據相關監管規定,在銀行業信貸資產登記流轉中心等國家金融監督管理總局認可的信貸資產登記流轉平臺進行事前集中登記,並開展轉讓交易。
針對目前牽頭行和代理行設置混亂、多頭管理等亂象,國家金融監督管理總局有關司局負責人指出,《辦法》進一步明確了牽頭行和代理行職責。規定牽頭行和代理行應當具備相應的業務能力和專業人員,對較爲複雜的銀團貸款,可以設置副牽頭行、聯合牽頭行,也可以針對不同事務設置相應的代理行,但同一事務只能設置一家代理行。各牽頭行和代理行應該根據《辦法》規定和合同約定,共同履行牽頭行或代理行職責。同時明確,銀團貸款應由代理行統一進行貸款歸集、發放和回收,嚴禁各銀團成員越過代理行直接進行貸款發放、回收。(中新經緯AP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