適用認罪認罰從寬制度要該寬則寬當嚴則嚴

本報北京12月8日電(全媒體記者史兆琨最高人民檢察院近日以“檢察機關適用認罪認罰從寬制度”爲主題發佈第二十二批指導案例,這4件指導性案例分別爲無錫F警用器材公司虛開增值稅專用發票案,錢某故意傷害案,琚某忠盜竊案林某彬等人組織、領導、參加社會性質組織案。

據介紹,兩年多來,認罪認罰從寬制度適用率、量刑建議採納率不斷提升,並保持在較高水平。今年1月至10月,全國檢察機關在依法嚴懲嚴重刑事犯罪的同時,適用認罪認罰從寬制度辦結人數佔同期刑事案件辦結人數的83.27%。2019年1月至今年10月,法院審結的檢察機關適用認罪認罰從寬制度辦理的案件中,量刑建議採納率達到89.52%。其中,今年以來量刑建議採納率達到93.47%。

最高檢第一檢察廳廳長苗生明介紹,這批指導性案例以問題導向,重在彰顯認罪認罰從寬制度在某一或某幾方面的制度價值,體現對不同類型認罪認罰案件的指導,側重闡述檢察機關辦理認罪認罰案件的履職情況,對普遍性爭議性問題進行適當延伸,增強了指導性和普適性

苗生明指出,對於黑社會性質組織犯罪等重大案件,要充分發揮認罪認罰從寬制度在查明案件事實、提升指控效果、有效追贓挽損等方面的作用。將認罪認罰與追贓挽損有機結合,徹底清除有組織犯罪的經濟基礎,盡力挽回被害人損失。對犯罪情節較輕且認罪認罰的涉罪民營企業有關責任人員,應當依法從寬處理,同時要依法做好刑事不起訴與行政處罰處分有效銜接。辦理認罪認罰案件,檢察機關要根據案件性質、情節和對社會造成的危害後果等具體情況,堅持罪責相適應原則區分情況、區別對待,做到該寬則寬,當嚴則嚴,寬嚴相濟,罰當其罪。

化解社會矛盾是認罪認罰從寬制度的一項重要價值功能,要堅持被害方利益應當依法得到彌補原則,充分保障被害方的訴訟參與權,有效發揮司法救助制度的作用。此次發佈的錢某故意傷害案就是運用司法救助促進矛盾化解的典型案例。2019年1月以來,全國檢察機關對33040名因犯罪侵害致生活陷入困境的被害人開展司法救助,發放救助金4.89億元。同時,苗生明也指出,針對被告人無故反悔上訴的情形,檢察機關通過提出抗訴可以促使被告人遵守協商承諾,並有利於維護司法公正和制度嚴肅性,琚某忠盜竊案爲共同維護認罪認罰從寬制度良性運行提供了範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