辜仲諒涉紅火案 更三審30日宣判
紅火案纏訟逾17年,前中信金副董事長辜仲諒更二審獲判無罪,案經最高法院發回,高院更三審日前辯論終結,將於30日上午宣判。本報資料照片
紅火案纏訟逾17年,前中信金副董事長辜仲諒更二審獲判無罪,案經最高法院發回,高院更三審日前辯論終結,將於30日上午宣判。
法界人士指出,辜仲諒因爲在這次更三審之前,只有在更二審被判過1次無罪,並不符合刑事妥速審判法第8條規定,所以縱使這次更三審判決無罪,仍然可以上訴三審。
全案緣於,辜仲諒被控與中信金控財務長張明田等人爲插旗兆豐金融控股公司,購入連結兆豐金控股票的結構債,在民國95年間未經中信銀行董事會核議,將結構債賣給紅火公司。
檢方認爲,辜仲諒等人拉擡兆豐金股價,助紅火贖回結構債而獲利3047萬4717.12美元,以當時匯率計算約新臺幣10億餘元,但紅火非屬中信金控體系,辜仲諒等人得以任意處分紅火獲利,而損害中信金控,起訴辜仲諒等人。
一審臺北地方法院依違反證券交易法、銀行法等罪判處辜仲諒9年徒刑。案經上訴,二審由臺灣高等法院審理,依違反銀行法判辜仲諒9年8月徒刑,併科罰金新臺幣1.5億元。
案經最高法院第一次發回,高院更一審認定辜仲諒觸犯金融控股公司法共同背信罪,符合自白犯罪並繳交犯罪所得、刑事妥速審判法等減刑規定,改判3年6月;案經最高法院第二次發回,高院更二審認爲辜仲諒等人並無間接操縱股價及背信行爲,去年改判辜仲諒等人無罪。
高檢署不服更二審的無罪判決提起上訴。最高法院撤銷原判決發回高院。高院更三審審理期間,辜仲諒強調沒有犯罪,檢辯就處分結構債有無必要及急迫性爭執。
高院更三審於7月底開庭時,法官在庭末諭知全案辯論終結,定11月30日宣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