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贈送股東紀念品 進項稅額不得申報扣抵銷項稅額

該局說明,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19條第1項第3款、同法施行細則第26條第1項及財政部87年12月3日臺財稅第871976465號函規定,公司於召開股東會時,以紀念品贈送股東,上開紀念品核屬與推展業務無關之餽贈,其進項稅額不得申報扣抵銷項稅額。

該局舉例,A公司爲召開股東會向B公司購入10萬個環保餐具,取具B公司開立銷售額新臺幣500萬元、稅額25萬元的三聯式統一發票。但因贈送股東紀念品屬與推展業務無關的餽贈,故A公司申報營業稅時,其進項稅額25萬元不得申報扣抵銷項稅額。

該局特別提醒,公司贈送股東紀念品所取具的進項憑證,其進項稅額不能申報扣抵銷項稅額,請營業人申報營業稅時宜多加留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