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車司機涉毒駕 交通部修法全面採檢

三重客運公車司機9月21日晚間涉毒駕,在臺北市內湖區暴衝導致1死1傷。(民衆提供)

三重客運公車司機9月21日晚間涉毒駕,在臺北市內湖區暴衝導致1死1傷,而根據《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計程車駕駛吸毒將廢止執業登記,客運、公車及遊覽車卻無相關規定交通部林佳龍要求檢討。交通部今表示,將修正陸運特定人員尿液採驗實施要點」對公車司機的「抽樣檢驗」,改爲「全面檢驗」,不合格者不得擔任駕駛或行車人員。

經交通部調查現行「陸運特定人員尿液採驗實施要點」,規範公路市區汽車客運業,對所屬陸運特定人員實施不定期「抽檢」,但對於檢驗不合格者,僅規範業者應對受檢人職務作「適當處理」,用字相當模糊。

交通部日前邀集法務部衛福部內政部軌道相關機關、客運公會地方政府單位開會後,近期將提出「陸運特定人員尿液採驗實施要點」修正草案,將「抽檢」改爲全面採檢,公車司機每人每年至少抽檢1次。另刪除現行「應於4小時前通知受檢人」的規定,受檢人到場後立即採驗,達到不定期檢驗目的

修正草案也將具體規範採驗毒物項目,將嗎啡類、安非他命類列爲基本項目,並得增加檢驗項目,例如愷他命。此外,明定檢驗結果不合格者,不得派任其擔任駕駛或行車人員,以維護行車安全,全國各區監理所每季至少實施1次定期查覈。

官員指出,違反規定的業者,可依《公路法》開罰9000至9萬元罰鍰,並按情節吊扣、吊銷違規營業車輛牌照,定期停止其營業,或廢止營業執照。另業者依現行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施用毒品駕駛營業大客車者,可處吊銷駕照處分,如致人重傷或死亡者,終身不得再考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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