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虹安涉貪官司牽動市長大位 律師分析量刑關鍵在此

新竹市長高虹安(右二)被控涉嫌詐取助理加班費今天再度在臺北地方法院開庭審理,早上9點多到場後未發一語直接進入法庭。記者潘俊宏/攝影

新竹市長高虹安在立委任內立法院助理費涉貪官司今天起至5月29日展開密集審理,法界人士觀察,若法院無法改判詐欺僞造文書等罪,一審最後以貪污定罪,高虹安即因地方制度法規定被停職,市長職務由副市長代理;律師與多名法界人士認爲,「認罪與否」是高虹安官司量刑的關鍵,後續牽一髮而動全身。

律師曾艦寬指出,高虹安若想借由詐欺罪脫身,避免遭到停職,必須先向法官認罪,讓法官在量刑時法外施恩,最後變更起訴法條。問題在於,高虹安始終不認罪,且3名前立院助理與主任皆已認罪,並稱浮報加班費「都是高虹安決定的」。

曾艦寬說,若以法律實務走向推測,高虹安不認罪,適用法條就會着重在她有無貪污此癥結點,簡而言之,「認罪」是高虹安唯一的活路,唯有如此,法官才能依情節輕重主張法條適用性爲詐欺取財罪。不過,整起案件最後仍須以法官自由心證做裁量。

另名法界人士指出,高虹安案是社會矚目案件,法官若變更起訴法條,檢方絕對會上訴,基本上除非原因明確,否則沒有法官願意去承受極大壓力變更法條,此外,變更法條的先決條件在於當事人認罪,法官覺得對方可憐,法重情輕,纔有機會,但高虹安與關鍵證人「公衛文」王鬱文皆否認犯行,等同將變更起訴法條的路走死。

律師範振中說,涉詐助理費官司時有所聞,如無有利證據,民代涉案多求自白緩刑「不要進去關就好」,但依照地方制度法第78條規定,縣市首長涉貪污治罪條例一審判處有期徒刑以上刑期者停職,此案特殊之處在於高虹安具市長身分,一審結果牽動到市長職務,因此「不能認罪」也大幅壓縮整個訴訟策略。

範振中說,過去類似無罪案例,助理是同意將薪資回捐給老闆做爲公款,或私聘助理很多可以採「大水庫理論」而認沒犯意,但高虹安案已有3名助理自白認罪,明確表達不同意有公積金,且從偵查階段迄今都未翻供,檢察官還主動求減刑輕判,檢方追訴策略穩定。未來即使辯方主打偵查遭誘導,但當時助理有律師陪同,陳述若符合相關證據,而後續交叉詰問沒有新的變化,不大會扭轉案情。

有法界人士認爲,目前高虹安案屬密集審理,在速審速決情況下,又已有3名助理認罪,案情整體相對明確。一審最快可能七、八月間就會宣判。高虹安一審若貪污無罪,可繼續做市長,但若被判處有期徒刑以上,依地方制度法規定將即刻停職,並由副市長代理,若副市長出缺或不能代理者,由內政部報請行政院派員代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