港交所徵求意見調整IPO定價和發售機制,基石投資者監管禁售期限或生變

港股上市制度上迎來了重大調整。

12月19日晚,港交所及其全資附屬公司香港聯交所刊發了諮詢文件,就有關優化首次公開招股市場定價及公開市場的建議徵詢市場意見。諮詢期爲期三個月,於2025年3月19日結束。

香港聯交所建議對首次公開招股市場定價流程及公開市場的監管框架進行全面改革,以確保其上市機制對現有及潛在發行人具有吸引力和競爭力。

主要包含兩個方面。第一是優化首次公開招股市場定價流程的建議旨在增加“具議價能力”投資者的參與,以減少最終發售價與在上市後的實際交易價格之間存在較大差距的情況。

第二是討論對公開市場要求的規定,確保發行人在上市時有足夠的股份供公衆投資者交易;與此同時,放寬若干對公衆持股量限制的規定(若按金額價值計,現行規定的數額可能非常龐大)。

於今年9月至11月,香港聯交所與廣泛的持份者進行了初步討論,當中包括投資銀行、公共機構投資者、私募股權公司、散戶經紀以及潛在和已上市發行人的代表。

在公開市場規定方面,如港交所建議澄清公衆持股量的計算依據。建議按發行人的市值對其上市時的最低公衆持股量作分層規定。將初始公衆持股量門坎分成不同級別,介於首次於香港聯交所上市的證券類別的5%至25%。

據諮詢文件,香港聯交所目前的初始最低公衆持股量門坎爲25%。若申請人的初始市值高於100 億港元,聯交所可接納介於15%至25%之間較低的初始公衆持股量門坎。若申請人的初始市值非常高(遠高於100億港元),可按個別情況,接納低於15%的初始公衆持股量門檻。與其他國際證券交易所相比,香港聯交所定下的初始公衆持股量門坎相對較高。此外,要按個別情況來決定是否給予豁免,當中的不確定性亦可能導致部分申請人選擇其他上市地點的決定。

對於持續公衆持股量方面,就合適的持續公衆持股量的規定徵詢市場意見,包括是否容許發行人在上市後有更多彈性維持較低的公衆持股量。同時,港交所建議加強每年披露公衆持股量的規定,以提升透明度。

對於自由流通量部分,港交所建議規定由公衆人士持有的股份中有一定部分在上市後即可自由交易,以提供更多流動性。

此外,港交所建議建議降低A+H股發行人須於香港上市的最低H股數門坎至發售股份須佔該等A+H股發行人同一類別已發行股份(不包括庫存股份)總數至少10%;或相關H股於上市時有至少爲30億港元的預期市值,並由公衆人士持有。有關建議將爲A+H股發行人提供彈性,同時確保在香港上市的股份數目足以吸引足夠的投資者興趣及達到足夠的公衆持股量。

此外,基石投資的監管禁售也進行了較大調整。港交所就基石投資的監管禁售期徵詢市場意見,是否支持保留基石投資者上市日期後至少六個月的禁售期規定;或考慮允許基石投資者相關證券“分階段解禁”,當中50%的相關證券可在上市後三個月後解除禁售限制,其餘的相關證券則在上市後六個月後完全解禁。

配售部分方面,港交所建議要求發行人將至少一半的發售股份分配予建簿配售部分,以確保每次首次公開招股均按照穩健的建簿機制進行定價。另外,具體來看,主要取消了兩個部分,一方面,每配售100萬港元的證券,須由不少於3名人士持有;另一方面,每次配售的證券,至少要有100名人士持有的規定。

此外,對於公開認購部分。港交所建議給予上市發行人彈性,靈活選擇將公開認購的初始分配份額設定爲5%,並採用回撥上限爲最高20%的回補機制(現行規定回補機制的回撥上限爲最高50%),或將初始分配份額設定爲至少10%,而沒有回補機制 。

港交所認爲上述建議旨在保留公衆投資者獲分配首次公開招股股份的權利的同時,限制有關分配的程度以減低錯誤定價的風險。有關建議同時令相關規定更貼近其他國際證券交易所的規定。

在靈活定價機制方面,港交所建議允許發行人可在毋須延遲首次公開招股時間表下,將最終的首次公開招股價格在指示性發售價範圍向上修訂不多於10%,提升香港市場的競爭力。(現行的規定最多容許最終招股價格在指示性發售價範圍向下修訂10%)

港交所上市主管伍潔旋表示,港交所致力確保上市框架及持續上市規定穩健並具備競爭力,鞏固香港作爲全球領先集資中心的地位。港交所會繼續優化各項機制,確保上市制度與時並進及滿足市場的需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