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島核災居民求償案 東電遭判罰11億日圓
「311福島核災」發生後造成當地浩劫。不少受災者向負責核電廠營運的東京電力公司索賠。福島縣南相馬市小高區的321名居民, 之前入稟法院,以「無法在家鄉生活導致飽受精神折磨」爲由,向東電索賠精神賠償 費約110億日圓(約28.6億元臺幣)。
東京地方法院週三(7日)作出一審裁決,判東電必須向其中318人賠償共11億日元(約2.86億元臺幣)。東電示表會考慮上訴。
法官水野有子認爲,福島核災對當地居民的生活造成了史無前例的傷害,認同原告人提出的「失去家園」以及長期離散生活所造成的損失,田此判定東電須再向每人多付330萬日圓(約85.8萬元臺幣), 這次針對東電的索賠總額創下新高,未來可能引發更多的索賠要求。
位於福島核電站方圓20公里範圍內的小高區,在覈災發生後被列入疏散指示區域,2016年7月時部分解除。核災前該區人口約爲12800人。但災變截至去年12月,實際居住人口僅約2400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