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東拒染疫房客承租 最重罰15萬
本土疫情持續增加,疫情指揮中心及內政部昨表示,租屋族羣若確診新冠肺炎,房東不得以房客因染疫而拒絕承租,也不得因房客在家實施居家檢疫,而歧視合法租屋權益;違反者將依法最重可處15萬元罰鍰,並要求限期改善。
內政部指出,依據《傳染病防治法》第11條規定,對於傳染病病人、接受隔離治療、居家或集中檢疫者的合法權益,應予尊重及保障,不得予以歧視。第12條也規定,不得拒絕傳染病病人居住或給予不公平待遇。
內政部進一步指出,「租賃住宅管理條例」、「住宅租賃定型化契約」也規定,房客或同住親友因染疫或居家隔離,並非爲房東主張終止住宅租賃契約的法定事由。房東如果仍以此爲由提出終止租約,不僅不當,將因違反《傳染病防治法》規定而遭受處罰。
疫情指揮中心副指揮官陳宗彥昨在例行記者會也強調相關法規,並呼籲房東在疫情期間應共體時艱協助房客,避免不當終止租約及要求搬遷;同時提醒房客,若受到房東不當對待,可通報地方主管機關協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