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客租屋20年「總計繳520萬租金」拒搬家 房東怒告法官這樣判

房東續約收房,房客竟以租20年共繳520萬元爲由拒搬挨告。(示意圖達志影像

租房都簽有租賃契約,如果租期屆房東不續租,房客就得乖乖搬家。但臺北一名王姓女房東,前年已告知陳姓女房,房子有自用需不續租,不料陳女卻以租屋20年已付了520萬元租金爲由,拒絕還房搬家,王女莫可奈何,只好一狀告法院士林地院判決出爐,陳女應騰出房子還給王姓房東。

王姓女房東控訴,她父親從1999年12月15日起,以每月房租1.8萬元租給陳姓女房客,最後一次籤立租約是2019年12月15日,1年租約屆滿之前,就已向陳女說有自住需要,房子不再續租要收回,但陳女約滿後卻堅持不返還該房子,讓她氣得提告。

陳女出抗辯稱,她從2000年承租該房已經20年,每個月繳租金2萬元,至今總計租金已520萬,雖然租約在2020年12月15日屆滿,但房東至少要等她找到新的租屋處,才能要求她搬走,且未搬走之前仍繼續繳交2萬元房租。

士林地院審理時認爲,陳女租約屆期後,無正當理由使用該房,以租屋20年共繳520萬元租金的抗辯,只在讓房東不得請求返還房屋,屬空言主張,應將房屋返還王姓房東,尚未歸還前應按月15日前給付2萬元租金,還付負擔訴訟費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