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產騰退糾紛:親屬久居自家房不騰,起訴強制騰退難題
(爲保護當事人隱私和避免不必要糾紛,以下案例中當事人姓名均爲化名,若有雷同請聯繫我們予以撤銷。)
一、案件背景與原告訴求
(一)原告起訴事由與請求
原告秦悅鵬向本院提出以下訴訟請求:
1. 要求被告將原告所有的位於北京市房山區一號房屋騰空並返還原告。
2. 請求判令訴訟費由被告負擔。
原告主張的事實與理由如下:賀宇勝是原告丈夫賀宇坤的弟弟。2003年6月20日,原告購買了位於北京市房山區一號房屋,支付首付款29768元,並向銀行貸款119000元。之後,原告出於某些原因讓被告暫時居住在此房屋。自2003年8月起至今,被告已經在此居住了18年。如今,原告自身面臨住房困難的問題,當要求被告返還房屋時卻未能如願,故而向法院提起訴訟,同時原告明確表示不同意被告可能提出的反訴請求。
(二)被告答辯意見
被告賀宇勝辯稱,不同意原告的訴訟請求,理由是他認爲房屋是自己購買的,這屬於借名買房的情況。他委託秦悅鵬辦理房屋買賣相關事宜,無論是房屋購買過程還是房屋貸款都是由秦悅鵬辦理,但房屋首付款是用自己的工資支付的,後續房屋貸款也是用自己的工資償還的。而且房屋交付後,是他對房屋進行了裝修並居住至今。此外,賀宇勝提出反訴,要求原告將房屋過戶至自己名下。
二、法院查明事實
2003年6月20日,秦悅鵬與北京市房山區某單位簽訂《商品房買賣合同》,購買了位於房山區一號房產。秦悅鵬支付了房屋首付款29768元,並向某銀行貸款119000元。該房屋登記在秦悅鵬名下。2003年房屋交付後,賀宇勝對房屋進行了裝修並一直居住至今。
三、裁判結果
1. 賀宇勝於本判決生效之日起六十日內將位於房山區一號房屋騰退並返還給秦悅鵬。
2. 駁回賀宇勝的反訴請求。
四、案件分析
(一)證據在所有權認定中的關鍵作用
在民事訴訟中,“誰主張,誰舉證”是一項基本原則。當事人需要對自己提出的主張提供相應證據加以證實,否則將承擔不利的法律後果。在本案中,房山區一號房產登記在秦悅鵬名下,這一事實有秦悅鵬提供的房產證書作爲有力證據。同時,購買房產時向銀行貸款119000元這一情況,也有秦悅鵬提供的個人住房貸款借款合同予以證實。這些證據相互印證,足以證明該房產屬於秦悅鵬合法登記的財產。
(二)借名買房主張的證據審查
對於賀宇勝提出的借名買房主張,他聲稱房屋首付款和房屋貸款均是由他支付的,但卻未能提供充分的證據來支持自己的說法。在司法實踐中,僅僅口頭陳述而缺乏實質性證據是無法被法院認可的。因爲借名買房涉及到重大財產權益的歸屬,如果僅憑一方的口頭說法就予以認定,將會對房屋產權登記的公信力以及正常的交易秩序造成嚴重破壞。所以,在賀宇勝無法提供充足證據的情況下,法院對其借名買房的主張不予認定是符合法律規定和證據規則的。
(三)房屋騰退與反訴請求的法律依據
基於房屋產權清晰地歸屬於秦悅鵬這一事實,當秦悅鵬持房屋產權證要求賀宇勝騰退並返還房屋時,其請求具有充分的法律依據。法院支持秦悅鵬的這一請求,維護了產權人的合法權益。而對於賀宇勝的反訴請求,由於其無法證明借名買房這一基礎事實,其要求將房屋過戶至自己名下的訴求也就缺乏必要的依據,因此法院不予支持。
五、勝訴辦案心得
(一)證據收集與整理是勝訴的基礎
在處理此類房屋所有權糾紛案件時,證據的收集和整理工作至關重要。從接手案件開始,就需要仔細梳理與房屋購買、產權登記、資金支付等各個環節相關的證據。對於原告方而言,房產證書和貸款合同是核心證據,它們直接證明了房屋的所有權歸屬。在收集證據過程中,要確保證據的真實性、合法性和關聯性,並且要注意證據之間的相互印證,形成完整的證據鏈條。例如在本案中,房產證書和貸款合同共同證明了秦悅鵬是房屋的合法購買者和產權人,這爲勝訴奠定了堅實的基礎。
(二)對法律規定和證據規則的深入理解
深入理解和準確運用法律規定以及證據規則是勝訴的關鍵。在房屋所有權糾紛案件中,涉及到物權法定、產權登記的公信力以及民事訴訟證據規則等多方面的法律知識。對於借名買房這類爭議問題,要明確法律對於產權認定的標準和證據要求。比如,法律更傾向於保護產權登記的公示效力,除非有充分證據足以推翻登記內容,否則一般以登記爲準。因此,在分析案件時,需要依據這些法律規定和證據規則,對雙方的主張和證據進行嚴謹的審查和判斷,向法院清晰地闡述己方觀點,使法官能夠準確地依據法律和證據作出公正的裁決。
(三)應對借名買房爭議的策略思考
在涉及借名買房爭議的案件中,要充分考慮到此類案件的複雜性和特殊性。對於對方提出的借名買房主張,需要從多方面進行反駁。一方面,要強調產權登記的重要性和法律效力;另一方面,要仔細審查對方主張借名買房的證據,找出其中的漏洞和不足。例如在本案中,針對賀宇勝提出的借名買房主張,通過要求其提供支付首付款和貸款的證據,而對方無法提供充分證據,從而成功反駁了其主張。同時,在處理這類案件時,還需要考慮到可能存在的情理因素,但不能讓情理因素影響對法律和證據的判斷,始終以維護當事人的合法權益爲出發點,依據法律和證據進行有效的訴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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