短期內很難替代中國! 韓企籲美限時允許自華採購電池材料
「短期內很難替代中國」,韓企籲美政府限時允許自華採購電池材料。(觀察者網)
據觀察者網引述《韓國經濟》1月22日以「沒有可以代替中國產的好辦法⋯⋯現代汽車的訴苦」爲標題報導稱,現代汽車集團、LG新能源等韓國電動汽車、動力電池公司日前要求美國不要將使用中國產關鍵礦物的企業排除在《通膨削減法案》(IRA)補貼發放對象之外,並限時允許其自華採購關鍵電池材料。
據韓聯社22日報導,美國政府當地時間21日發佈的《聯邦公報》顯示,現代汽車集團18日向美政府提交意見書指出,就部分關鍵礦物而言,立刻將「受關注的外國實體」(FEOC)從電動汽車電池供應鏈中剔除的做法「不太現實」。現代汽車提到,在2022年,全球100%的球形石墨和69%的合成石墨均來自中國,短期內或很難找到替代中國的供應國。
報導稱,爲此,現代汽車建議美方制定一份不受產地限制、可限時用於製造動力電池及其零配件的關鍵礦物清單,並將石墨納入其中。該公司還呼籲美方引進實施「最小比例規則」(de minimis),保障製造電池所用關鍵礦物中佔比低於10%的關鍵礦物不受FEOC名單限制,而非現在的2%。
美國《通膨削減法案》規定,自今年起,符合稅收減免條件的美國產電動汽車不得包含任何由FEOC製造或組裝的電池組件;到2025年,該規定還將擴展至電池製造中所需的鋰、鈷和鎳等關鍵礦物。韓媒稱,美政府去年12月1日發佈的細則,實際將所有中國企業列入FEOC,讓人擔心這將給目前高度依賴中國產關鍵礦物的全世界電動汽車和電池行業帶來巨大負擔。
據悉,該規定實施後,在美國可以能夠獲得最高7500美元稅收抵免的車型,從去年年末的43款減少到今年的19款,而現代汽車集團從去年4月開始就已經沒有任何車型可以獲得美國政府的補貼。
現代汽車在意見書中表示,雖然該集團目前正致力於按照規定進行必要的調整,但考慮到市場環境,調整電池製造供應鏈需要一定的時間;若美方不顧市場環境,強行要求立即執行,現代汽車即使竭盡全力也很可能無法達成美國製定的政策目標。
「美國政府的FEOC指導比當初預想的要嚴格很多,以目前的情況來看,韓國企業可能無法確保電池供應鏈,韓國汽車和電池業界的情況非常緊迫。」一名業內人士告訴《首爾經濟》。
除車企以外,韓國三大電池製造商——LG新能源、SK on、三星SDI,以及韓國電池產業協會也紛紛向美方反映因FEOC限制而面臨的困境,並提出了爲有關規定設寬限期、低價值材料不適用有關規定等建議。
SK on指出,要想開發出可以代替中國產石墨的新電池材料,從研究開發到大量生產至少需要42個月以上,且即使如此也很難滿足北美市場的所有需求,並據此要求美方將針對關鍵礦物的FEOC規定適用時間推遲到2027年1月。韓國政府也向美國政府提交了意見書,呼籲美方採取適當措施來幫助有關企業有效適應新規施行。
《韓民族日報》此前就曾批評道,由於美國《通膨削減法案》對稅收抵免附加了苛刻的條件,韓國電動汽車製造商現代和起亞深受影響,「這是爲了以美國爲中心的製造業增長目標,只有美國企業被選定爲補貼對象」。由於被排除在補貼範圍外,現代和起亞今年起分別自掏腰包,限時爲在美銷售的電動汽車提供最高7500美元的現金補貼。
事實上,美方此次發佈細則將中國電池供應鏈產品排除在補貼範圍之外,受到波及的車企不止韓國,還包括日本乃至美國本土車企。《韓國經濟》稱,在新規出爐後,包括美國公司在內的幾乎所有公司都提出了和韓國相關企業類似的要求。美國電動汽車巨頭特斯拉21日被曝緊急從中國進口關鍵電池組件,因爲其推出Cybertruck所需的電池正極材料需從一家中國企業採購。
據《韓國經濟日報》22日報導,全球第四大電池製造商日本松下控股警告,更嚴格的規定可能會促使電動汽車製造商使用更多的中國產品。松下控股表示,「追蹤電池礦物質的來源成本高昂且困難重重」,報導解讀其言下之意是,如果企業方面的監管成本高於美方補貼,企業很可能會乾脆轉而尋求更便宜的中國材料。
自2022年簽署成法以來,《通膨削減法案》就因其強烈的單邊主義和保護主義色彩,構成對其他國家相關產業歧視性對待,引發包括盟友在內的多方反對和批評。此前,中方已經對美方這一不正當、歧視性的舉措公開表達了關切和堅決反對。
中國外交部發言人汪文斌19日指出,近年來,美方大搞「築牆設壘」、強推「脫鉤斷鏈」,嚴重擾亂全球產業鏈供應鏈,加劇全球經濟碎片化風險,越來越成爲威脅世界經濟發展和穩定的重要因素。國際貨幣基金組織近日發佈報告指出,即使是程度有限的全球經濟碎片化,也會導致全球地區生產總值(GDP)萎縮0.2%,而嚴重的碎片化或導致全球GDP萎縮多達7%。
汪文斌強調,競爭應是公平合理的。美方大搞單邊主義、保護主義,企圖壓制和剝奪其他國家發展權利的做法,既不正當,也違背市場規則和經濟規律,不會成功。「奉勸美方:想要封上別人的門,只會堵死自己的路。我們敦促美方嚴格履行世貿組織規則義務,切實維護多邊貿易體制的權威性和有效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