迎排碳有價時代 電電公會籲:政府應鼓勵企業代替懲罰
電電公會常務理事胡惠森(中)主持座談會,希望政府以鼓勵企業代替懲罰。(圖/電電公會提供)
臺灣區電機電子工業同會(電電公會)21日舉辦「迎接碳定價時代,企業因應碳費」的座談會,建請政府淨零轉型初心,幫助企業而非管控,以鼓勵代替懲罰,配合國家減碳項目、企業自主減碳,以立國家目標達成。
電電公會表示,環境部在去年底提出提出「碳費收費辦法」草案,明定碳費計算方式、碳權扣減比率、追繳機制等,規定年排放量達2.5萬公噸二氧化碳當量的電力業和排碳大戶,初估約有512家大型製造業列管,並自今年開始納入計價碳費。
電電公會常務理事胡惠森指出,爲讓企業對碳定價制度及碳費徵收有更深入的瞭解,同時蒐集彙整企業對碳定價各項議題的觀點與建議,以反映企業對政府推動淨零轉型碳定價與碳費制度的觀點與需求,共同引領我國產業朝低碳淨零方向轉型。
臺北大學自然資源與環境管理研究所李堅明教授引用瑞典、瑞士、新加坡等各國的作法強調,目前73個推動碳費制度國家中,一半以上都是採取碳總量管制,以國家減碳爲目標,搭配企業自主性減碳,企業只要達成自主減碳目標即可免徵碳費,以鼓勵取代懲罰性收費,避免企業二次收費墊高成本,衝擊企業經營和國家經濟發展,以謀取碳稅的雙重紅利。
李堅明舉例,中鋼的每年排碳量約2200萬噸,假設碳費爲每噸200元,一年光是碳費就高達44億元,但公司一年獲利才33億元,企業如何生存?一旦課高額碳稅,勢必造成更多的碳泄漏,既無法有效達成減碳目標,更衝擊到企業長期營運和國家經濟成長,是最無效的減碳作法,絕非臺灣現階段實施重點。反而應參酌國際作法,以碳權抵換自主減量爲目標,加強碳稅徵收及碳權抵換的全面性配套方案。
企業也反映,碳費徵收無法真實反映對企業營運的衝擊,若依環境部的規劃,扣除2.5萬噸的免徵額,以碳費300元計算,前20大排碳大戶的碳費徵收僅使其營業成本上漲0.15%至2.5%。若以碳費500元計算,影響幅度約0.25%-4.2%。表面上對企業的影響不大,但因企業淨利受到衆多因素影響,以淨利進行評估碳費衝擊並不妥當,無法反映碳費的真實影響。
臺北大學自然資源與環境管理研究所李堅明教授引用瑞典、瑞士、新加坡等各國的作法強調,目前73個推動碳費制度國家中,一半以上都是採取碳總量管制,以國家減碳爲目標,搭配企業自主性減碳,企業只要達成自主減碳目標即可免徵碳費,以鼓勵取代懲罰性收費,避免企業二次收費墊高成本,衝擊企業經營和國家經濟發展,以謀取碳稅的雙重紅利(Double Dividend)。
李堅明舉例,中鋼的每年排碳量約2,200萬噸,假設碳費爲每噸200元,一年光是碳費就高達44億元,但公司一年獲利才33億元,企業如何生存?一旦課高額碳稅,勢必造成更多的碳泄漏,既無法有效達成減碳目標,更衝擊到企業長期營運和國家經濟成長,是最無效的減碳作法,絕非臺灣現階段實施重點。反而應參酌國際作法,以碳權抵換自主減量爲目標,加強碳稅徵收及碳權抵換的全面性配套方案。
企業也反映,碳費徵收無法真實反映對企業營運的衝擊,若依環境部的規劃,扣除2.5萬噸的免徵額,以碳費300元計算,前20大排碳大戶的碳費徵收僅使其營業成本上漲0.15%至2.5%。若以碳費500元計算,影響幅度約0.25%至4.2%。表面上對企業的影響不大,但因企業淨利受到衆多因素影響,以淨利進行評估碳費衝擊並不妥當,無法反映碳費的真實影響。
電電公會強調,臺灣即將採行的碳費,可說是臺灣獨創;不對上游的電力業者課徵,只針對下游業者的直接與間接排放量課徵,採統一費率、隨量徵收。且碳費收入需專款專用,如母法《氣候法》第33條規定,碳費基金僅能使用在溫室氣體減量和氣候調適用途。
相較於國際上越來越多的國家將碳定價作爲政策工具以推動工業加速脫碳,並簡化提升自主減碳目標的靈活度,依照氣候法第27條公告高品質碳權及提高抵換比例至少20%等作法,達成國家2030年減碳24%最終目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