杜絕衛生紙之亂!散佈假消息影響農產、生活必需品 最重罰30萬、處3年徒刑
立法院會31日通過《刑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未來若以廣播電視、電子通訊、網際網路等傳播工具散佈不實資訊,意圖影響行政院公告的生活必需品之交易價格,可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20萬元以下罰金,且得加重其刑至二分之一,亦即最高可處3年有期徒刑。
去年初因網傳衛生紙傳出將在3月中漲價,造成全臺「衛生紙之亂」搶購熱潮;今年3月網路上又流出臺南麻豆文旦滯銷,200公噸直接倒入曾文水庫的消息,引發爭議。
法務部長蔡清祥指出,鑑於飲食物品以外,諸如涉及國民健康與衛生等的生活必需用品,若供應遭人爲操縱,將影響國民生活安定並阻礙全體社會經濟的發展,嚴重影響人民權益,有擴大保護的必要。
此外,考量現今以廣播電視、電子通訊、網際網路或其他傳播工具,發送涉交易秩序或他人信用之不實訊息,該不實消息對交易秩序或他人信用之損害,較一般散播方式所生影響更巨,因此有檢討修正之必要。
根據現行《刑法》第251條第3項條文規定,意圖影響「糧食、農產品或其他民生必需的飲食物品;種苗、肥料、原料或其他農業、工業必需的物品」交易價格,而散佈不實資訊者,處2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20萬元以下罰金。
三讀條文規定,增列「經行政院公告的生活必需用品」適用251條條文規定,並增訂若以廣播電視、電子通訊、網際網路等傳播工具散佈不實訊息,意圖影響農產品、工業必需的物品、經行政院公告的生活必需品等交易價格,得加重其刑至二分之一,亦即最重可處3年徒刑及30萬元罰金。
此外,三讀條文313條也規定,散佈流言或以詐術損害他人之信用者,處2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20萬元以下罰金;若以廣播電視、電子通訊、網際網路或其他傳播工具犯此罪者,得加重其刑至二分之一,亦即最重可處3年徒刑及30萬元罰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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